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8:35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时,须经发包方赞同。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沛依据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发包方赞同,从而确定土地转让合同有用。
【案情】
同村不同组乡民之间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因未经发包方赞同生胶葛。
李甲和李乙是同村不同组的乡民。二轮土地承揽时李乙家庭承揽犁地10亩。2006年1月,李甲与李乙签定协议,约好李乙将其承揽的6亩犁地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耕耘。尔后李甲一向播种上述土地至今,并收取相应的粮食补助,但该村村委会并没有与李甲签定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免除与李乙的承揽合同。2012 年,李乙向县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李甲返还犁地。裁定委员会以李甲和李乙不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通过发包方赞同为由,判决李甲于 2013年夏日农作物收成结束时返还李乙6亩承揽犁地。
李甲不服诉至法院,称两边现已签定了书面土地流通协议,并且自己还承当了该地块上三提五统和相关费用,一向播种至今。村委会至今没有赞同两边的土地流通协议,没有法定理由,是成心延迟表态,应视为对两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恳求依法承认其对该6亩土地享有承揽运营权。
李乙则辩称,两边不是同一乡民小组的成员,签定的土地流通协议也没有经村委会赞同,且该争议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一向在其名下,故恳求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甲与李乙尽管签定了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协议,但李乙仍居住在该村,依托农业生产保持生计,而李甲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发包方赞同李乙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故李甲与李乙的转让协议无效。据此驳回了李甲的诉讼恳求。
【说法】
确定发包方赞同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须以其明示为依据
本案首要触及以下几个要害问题:首要,同村不同组乡民之间的土地流通协议是否有用?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则,我国团体土地分为城镇、村、组三级团体所有。依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准则,判别同村不同组的乡民是否属同一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团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来归纳确定。本案中,土地的发包方和管理者均为村团体经济组织,因而不能仅以二人分属不同乡民小组来否定两边签定的土地流通协议的效能。
其次,李甲和李乙所签定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合同,在没有经发包方赞同的情况下,能否确定为有用?《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发包方是否赞同首要看两边的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赞同赞同转让。《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发包方的赞同是一种批阅权,不经批阅不能推定其赞同,确定发包方赞同有必要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3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怎么正确理解“法定理由”是处理此类胶葛的要害。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3条和第 41条的规则,发包方不赞同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含:转让方不具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安稳的收入来历的;转让合同不符合相等、自愿、有偿准则的;受让方改变了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的;受让方没有农业运营才能的。此外,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再次,两边能否约好“永久”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我国二轮土地的承揽期限为30年,转让的期限超过了承揽期的剩的期限,超出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李乙未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转让合同应无效。此外,因为李乙没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安稳的收入来历,故能够确定发包方不赞同转让具有法定理由,因而,对李甲提出的承认其享有对争议的6亩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诉请,依法应当驳回。
【案情】
同村不同组乡民之间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因未经发包方赞同生胶葛。
李甲和李乙是同村不同组的乡民。二轮土地承揽时李乙家庭承揽犁地10亩。2006年1月,李甲与李乙签定协议,约好李乙将其承揽的6亩犁地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耕耘。尔后李甲一向播种上述土地至今,并收取相应的粮食补助,但该村村委会并没有与李甲签定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免除与李乙的承揽合同。2012 年,李乙向县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李甲返还犁地。裁定委员会以李甲和李乙不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通过发包方赞同为由,判决李甲于 2013年夏日农作物收成结束时返还李乙6亩承揽犁地。
李甲不服诉至法院,称两边现已签定了书面土地流通协议,并且自己还承当了该地块上三提五统和相关费用,一向播种至今。村委会至今没有赞同两边的土地流通协议,没有法定理由,是成心延迟表态,应视为对两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恳求依法承认其对该6亩土地享有承揽运营权。
李乙则辩称,两边不是同一乡民小组的成员,签定的土地流通协议也没有经村委会赞同,且该争议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一向在其名下,故恳求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甲与李乙尽管签定了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协议,但李乙仍居住在该村,依托农业生产保持生计,而李甲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发包方赞同李乙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故李甲与李乙的转让协议无效。据此驳回了李甲的诉讼恳求。
【说法】
确定发包方赞同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须以其明示为依据
本案首要触及以下几个要害问题:首要,同村不同组乡民之间的土地流通协议是否有用?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则,我国团体土地分为城镇、村、组三级团体所有。依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准则,判别同村不同组的乡民是否属同一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团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来归纳确定。本案中,土地的发包方和管理者均为村团体经济组织,因而不能仅以二人分属不同乡民小组来否定两边签定的土地流通协议的效能。
其次,李甲和李乙所签定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合同,在没有经发包方赞同的情况下,能否确定为有用?《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发包方是否赞同首要看两边的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赞同赞同转让。《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发包方的赞同是一种批阅权,不经批阅不能推定其赞同,确定发包方赞同有必要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3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怎么正确理解“法定理由”是处理此类胶葛的要害。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3条和第 41条的规则,发包方不赞同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含:转让方不具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安稳的收入来历的;转让合同不符合相等、自愿、有偿准则的;受让方改变了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的;受让方没有农业运营才能的。此外,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再次,两边能否约好“永久”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我国二轮土地的承揽期限为30年,转让的期限超过了承揽期的剩的期限,超出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李乙未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转让合同应无效。此外,因为李乙没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安稳的收入来历,故能够确定发包方不赞同转让具有法定理由,因而,对李甲提出的承认其享有对争议的6亩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诉请,依法应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