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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2:02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中的问题及修正主张2004年5月1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准交通秩序,表现人文精神,重视公民利益,是该法的显著特点,反映出立法机关对公民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咱们在看到该法施行中活跃一面的一起,也看到其充沛暴露出许多立法缺乏和亟待完善之处。为了更能明确地阐明问题,本文拟结合两起经人大批转的、发作在同一个当地的上访案,谈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中的问题及修正主张。这两起案子的状况是:2004年11月1日20时许,王某酒醉强行阻拦宋某摩托车,宋紧急制动,从摩托车上摔下致颅脑出血逝世。某县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后以为:王酒后在公路上拦车,阻碍交通安全,其行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之规则;而宋某遇到紧急状况采纳办法不妥,其行为违背该法第38条之规则,作出(2004)第1023号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确定两边各负一半职责。宋妻黄某以为,宋在没有交通信号的公路上正常行进,而王某酒醉精神失常,强行拦车,假使其老公不紧急制动,必然与王某相撞;假使王不酒后拦车,宋也不会紧急制动摔死。因而,王的行为属寻衅滋事,且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交警部门确定为“交通事故”显属不妥,遂恳求上级机关从头确定。交警部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当事人该项权利为由,拒收恳求书。黄遂越级人访、信访省、市人大,希冀经过人大监督,使自己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黄的上访信批转法院处理后,法院将该案引进民事诉讼中,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中。无独有偶。2004年11月底,一李姓司机手持诉状,到该法院状告交警部门对其“处分两千元”程序违法,确定现实过错,恳求撤消交警部门对其处分。“处分两千元”,就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缓生活水平而言,归于对公民的较大处分。该法院行政庭审判员检查其所诉现实和恳求后,依据《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则,裁决本诉“不予受理”。李某接到法院裁决书后,以为法院“枉发裁判”,越级信访人大一起,一方面将法院裁决书仿制在上衣前面,另方面将“冤”字印在上衣后边,站立大街,在群众中形成“官官相护”和“司法不为民作主”的恶劣影响。人大责成法院停息此事,在耐性释法后才使事态得到停息。这两起案子均发作在一个缺乏70万人口的山区小县,是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发作的两起人大批转涉法上访案,并且也是本来能够在短时间内决的矛盾激化的案子,最终却成了不利于“安稳名列前茅”,有碍于社会安全联合的上访案子。从这两起案子中,笔者以为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完善之主张。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中的问题1、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宪”问题《宪法》第二条规则:“……公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公民代表大会……”这便是说,全国公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利机关。对全国公民代表大会上经过的抉择、公布的法令,任何个人和单位(包含其结束会议期间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只能无条件履行而不能跨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行政处分法》,它的公布和施行,正如其总则第一条所述,“为了标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施行,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有用施行行政管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因而,一切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行政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分,不管从程序上或实体上有必要遵从该法。换句话说,《行政处分法》是其他标准行政处分行为的法令、法规的“纲”,是行政处分标准的基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从立法层次上,其单行法效能低于作为基本法的《行政处分法》,相关于《行政处分法》这个“纲”,其只能是“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的行政处分行为,不管从处分的程序和幅度上,均多处打破了做为“纲”的《行政处分法》。如“撤消驾照、终身禁驾”这类约束或撤销公民从事某种工作的资历等处分,关于行政被管理人来说,便是较严峻的一种处分,该法却没有规则听证程序。这种“目”冲击“纲”乃至打破“纲”的立法,实践是一种“违宪”行为。一位不肯泄漏名字的业内人士谈起《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宪”问题,打了个形象比方,他说,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就行政处分行为“画了个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只能在“这个圈内转”,超出“这个圈”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一位学者承受采访时直摇头,他说,《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则:“国家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庄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超过了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立法,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个缺憾,“违宪”与否,留给后人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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