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有怎样的联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7:18
一、股权能够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前提条件
众所周知,股东既可用钱银向公司出资,也可用钱银之外的产业向公司出资,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为现物出资。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够用来出资的话,那么它无疑应归于现物出资。由于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价、危险担负等方面都具有必定的特别性,为了确保公司本钱的实在、牢靠,避免现物出资中不正当行为的发作,法令必定要对现物出资进行必定的约束,这种约束可能是在法令中清晰罗列能够出资的产业,也可能是对现物出资建立一个笼统的规范。修订后的《公司法》明显没有清晰地将股权列为能够出资的规模,不过,却对非钱银产业出资设定了条件。《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则:“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这儿,法令对非钱银产业出资设定的活跃条件是:(1)能够用钱银评价;(2)能够依法转让,消沉条件是:没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此类产业不得作为出资。股权能否出资,从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出资,有必要以此条件为判别规范。
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则,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言,“能够用钱银评价”和“没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此类产业不得作为出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能够用钱银评价的。这既能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自身具有的产业性来解说,也能够从《公司法》自身的规则来解说。例如,《公司法》第75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抉择投对立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买其股权”,其间清晰提到了“合理的价格”,这明显是供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能够用钱银评价的。其次,现有的《公司法》、《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2]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要害问题就在于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对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受约束的,因而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3]但也有学者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非不行出资,只不过需满意其他股东赞同的条件。[4]由此可见,无论是对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仍是拥护的学者,都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约束这一现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行避免地受制于股权是否能够转让。
现实上,在学者们概括出来的现物出资的规范中,可转让性也是判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要害条件。例如,有学者将判别产业是否能够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规范概括为以下五点:(1)确认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有必要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有必要客观清晰,不得随意改变;(2)价值物的现存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应该是现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关于那些应当是将来才出产出来的物品,它自身不该具有适格性质,并且,该标的物有必要为出资者一切或享有分配权。因而,带条件或附期限规则的现物出资不该予以认可;(3)价值评价的可能性。即该出资标的物能够进行评价并折算为现金;(4)具有公司意图结构内的收益才能即有利性。也便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工作所需求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而对公司经营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5)可独立转让性。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分配的权利,关于约束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5]有学者则将上述规范进一步简化为两项,即具有确认的价值、能够自在转让。[6]
综上,股权能够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够出资的前提条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满意这一条件呢?答案是必定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能够依法转让的。《公司法》第72条第1款清晰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第2款和第3款则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了规则。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相同自在转让,但它毕竟是能够转让的,何况《公司法》第27条对现物出资约束的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而不是“能够自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所受的约束是《公司法》做出的,在满意《公司法》规则的约束条件的状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便是“依法转让”的表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别方式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必要满意股权能够转让的条件,因而股东以其具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时有必要实行股权转让手续。但股权出资与一般的股权转让并不相同,它面对着一般股权转让所不具有的特别问题。因而能够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别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联络与差异
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交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产业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具有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发作了改变,[7]这说明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令作用。
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有必要实行股权转让的手续。依据《公司法》第28之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归于现物出资,因而有必要处理股权的搬运手续,《公司法》的上述规则无疑是股权出资有必要实行股权转让手续的法令依据。明显,假如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底子无从完结。
可是,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首要,虽然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令作用,但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能够是公司也能够是天然人,而在因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的状况下,受让方仅为公司。其次,二者在财物改变形状上不同,由于一个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受让股权的公司要向转让方付出价款,在承受股权的一起,需求削减钱银财物;而在股权出资中,承受出资的公司不需求向用股权出资的股东付出价款,不存在削减公司其他财物的问题。[8]第三,股权出资在满意股权转让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还需满意《公司法》关于出资的一系列规则,例如评价作价、验资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面对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特别问题
由上文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但它的确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别方式。在这种特别的股权转让中,公司和股东将面对如下特别问题:
1.其他股东的赞同。依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既能够赞同,也能够不赞同,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可是,在股东以股权出资的状况下,该股东有必要确保没有其他股东予以对立,由于对立股权转让的股东有必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股权出资的结果是使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东欲以股权出资的公司)具有公司股权,所以在有对立定见股东的状况下,虽然股东能够转让其股权,但无法完结用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的意图。
2.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中,不只不能有其他股东表明对立,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应抛弃优先购买权,其道理同上。
3.股权搬运手续与挂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在实行股权转让手续时,还会遭受股权搬运手续和挂号上的费事。这是由于假如股东以其具有的某公司(假设为A公司)的股权新建立一家公司(假设为B公司)时,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B公司没有建立,不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完结股权搬运手续的,而假如股权无法搬运,则关于B公司而言,股权出资部分无法到位,天然无法进行验资并请求公司建立挂号。而关于A公司而言,也无法依据《公司法》第74条之规则“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即B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也无法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规则处理改变挂号。
针对此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股权出资挂号管理方法》(京工商发[2004]]12号)作了有利的测验。该《方法》第6条第3款规则:“出资人以股权出资时应先处理被出资公司的建立、改变挂号,存续公司应在被出资公司完结建立、改变挂号后一年内进行股东改变挂号。”第9条第1款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被出资公司建立、改变挂号时,应当在《经营执照》经营规模项下注明‘股权出资XX万元,未处理股权搬运手续’;一起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经营执照。”这使得被出资公司(即拟建立公司)在股权出资不到位的状况下能够顺利完结公司建立挂号。
该《方法》第9条第2款和第3款进一步规则了被出资公司与存续公司如安在一年内完结股权搬运手续及相应挂号手续。其间第2款规则:“被出资公司处理建立、改变挂号后,应在一年内完结股权搬运手续;处理存续公司的股权改变挂号后,被出资公司凭挂号机关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处理完结股权搬运的存案挂号;挂号机关撤销《经营执照》上‘未处理股权搬运手续’的标示,并撤销执照有效期。”第3款规则市局处理被出资公司建立、改变挂号后,[9]应就股权出资状况出具证明,以便于存续公司处理改变挂号。这样便较好地与《公司法》第74条、第33条衔接了起来。
三、定论
经过上文的调查,咱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虽然在转让方面受法令约束,但它毕竟是能够转让的,这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供给了
众所周知,股东既可用钱银向公司出资,也可用钱银之外的产业向公司出资,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为现物出资。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够用来出资的话,那么它无疑应归于现物出资。由于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价、危险担负等方面都具有必定的特别性,为了确保公司本钱的实在、牢靠,避免现物出资中不正当行为的发作,法令必定要对现物出资进行必定的约束,这种约束可能是在法令中清晰罗列能够出资的产业,也可能是对现物出资建立一个笼统的规范。修订后的《公司法》明显没有清晰地将股权列为能够出资的规模,不过,却对非钱银产业出资设定了条件。《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则:“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在外。”这儿,法令对非钱银产业出资设定的活跃条件是:(1)能够用钱银评价;(2)能够依法转让,消沉条件是:没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此类产业不得作为出资。股权能否出资,从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出资,有必要以此条件为判别规范。
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则,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言,“能够用钱银评价”和“没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此类产业不得作为出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能够用钱银评价的。这既能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自身具有的产业性来解说,也能够从《公司法》自身的规则来解说。例如,《公司法》第75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抉择投对立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买其股权”,其间清晰提到了“合理的价格”,这明显是供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能够用钱银评价的。其次,现有的《公司法》、《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2]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要害问题就在于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对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受约束的,因而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3]但也有学者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非不行出资,只不过需满意其他股东赞同的条件。[4]由此可见,无论是对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学者仍是拥护的学者,都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约束这一现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着实质性的影响。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行避免地受制于股权是否能够转让。
现实上,在学者们概括出来的现物出资的规范中,可转让性也是判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出资的要害条件。例如,有学者将判别产业是否能够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规范概括为以下五点:(1)确认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有必要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有必要客观清晰,不得随意改变;(2)价值物的现存性。即现物出资标的物应该是现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关于那些应当是将来才出产出来的物品,它自身不该具有适格性质,并且,该标的物有必要为出资者一切或享有分配权。因而,带条件或附期限规则的现物出资不该予以认可;(3)价值评价的可能性。即该出资标的物能够进行评价并折算为现金;(4)具有公司意图结构内的收益才能即有利性。也便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为公司工作所需求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而对公司经营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5)可独立转让性。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分配的权利,关于约束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5]有学者则将上述规范进一步简化为两项,即具有确认的价值、能够自在转让。[6]
综上,股权能够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够出资的前提条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满意这一条件呢?答案是必定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能够依法转让的。《公司法》第72条第1款清晰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第2款和第3款则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了规则。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相同自在转让,但它毕竟是能够转让的,何况《公司法》第27条对现物出资约束的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而不是“能够自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所受的约束是《公司法》做出的,在满意《公司法》规则的约束条件的状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便是“依法转让”的表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别方式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有必要满意股权能够转让的条件,因而股东以其具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时有必要实行股权转让手续。但股权出资与一般的股权转让并不相同,它面对着一般股权转让所不具有的特别问题。因而能够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是股权转让的特别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联络与差异
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交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产业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具有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发作了改变,[7]这说明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令作用。
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有必要实行股权转让的手续。依据《公司法》第28之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归于现物出资,因而有必要处理股权的搬运手续,《公司法》的上述规则无疑是股权出资有必要实行股权转让手续的法令依据。明显,假如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底子无从完结。
可是,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首要,虽然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令作用,但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能够是公司也能够是天然人,而在因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的状况下,受让方仅为公司。其次,二者在财物改变形状上不同,由于一个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受让股权的公司要向转让方付出价款,在承受股权的一起,需求削减钱银财物;而在股权出资中,承受出资的公司不需求向用股权出资的股东付出价款,不存在削减公司其他财物的问题。[8]第三,股权出资在满意股权转让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还需满意《公司法》关于出资的一系列规则,例如评价作价、验资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面对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特别问题
由上文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但它的确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别方式。在这种特别的股权转让中,公司和股东将面对如下特别问题:
1.其他股东的赞同。依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既能够赞同,也能够不赞同,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可是,在股东以股权出资的状况下,该股东有必要确保没有其他股东予以对立,由于对立股权转让的股东有必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股权出资的结果是使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东欲以股权出资的公司)具有公司股权,所以在有对立定见股东的状况下,虽然股东能够转让其股权,但无法完结用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的意图。
2.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中,不只不能有其他股东表明对立,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应抛弃优先购买权,其道理同上。
3.股权搬运手续与挂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在实行股权转让手续时,还会遭受股权搬运手续和挂号上的费事。这是由于假如股东以其具有的某公司(假设为A公司)的股权新建立一家公司(假设为B公司)时,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B公司没有建立,不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完结股权搬运手续的,而假如股权无法搬运,则关于B公司而言,股权出资部分无法到位,天然无法进行验资并请求公司建立挂号。而关于A公司而言,也无法依据《公司法》第74条之规则“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即B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也无法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规则处理改变挂号。
针对此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股权出资挂号管理方法》(京工商发[2004]]12号)作了有利的测验。该《方法》第6条第3款规则:“出资人以股权出资时应先处理被出资公司的建立、改变挂号,存续公司应在被出资公司完结建立、改变挂号后一年内进行股东改变挂号。”第9条第1款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被出资公司建立、改变挂号时,应当在《经营执照》经营规模项下注明‘股权出资XX万元,未处理股权搬运手续’;一起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经营执照。”这使得被出资公司(即拟建立公司)在股权出资不到位的状况下能够顺利完结公司建立挂号。
该《方法》第9条第2款和第3款进一步规则了被出资公司与存续公司如安在一年内完结股权搬运手续及相应挂号手续。其间第2款规则:“被出资公司处理建立、改变挂号后,应在一年内完结股权搬运手续;处理存续公司的股权改变挂号后,被出资公司凭挂号机关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处理完结股权搬运的存案挂号;挂号机关撤销《经营执照》上‘未处理股权搬运手续’的标示,并撤销执照有效期。”第3款规则市局处理被出资公司建立、改变挂号后,[9]应就股权出资状况出具证明,以便于存续公司处理改变挂号。这样便较好地与《公司法》第74条、第33条衔接了起来。
三、定论
经过上文的调查,咱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虽然在转让方面受法令约束,但它毕竟是能够转让的,这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供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