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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0:28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的下列胶葛,当事人以劳作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不管其是否通过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准则和劳作用工准则变革而引起的员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全体拖欠工资等胶葛;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准则和劳作用工准则,变革,或改制完毕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生意、住宅补贴给付等履行国家房改方针问题发作的胶葛;   (3)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为住宅公积金的交纳发作的胶葛。
       触及乡镇企业交纳根本养老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工伤稳妥费、生育稳妥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现已全体参与社会统筹稳妥的,不管劳作者申述用人单位仍是社会稳妥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处理。但下列景象在外:   (1)用人单位在交纳社会稳妥费用时下降员工工资标准,导致员工退休今后不能足额收取稳妥金,退休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缺乏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稳妥的现实劳作联系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为交纳社会稳妥费发作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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