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将但书规定作为醉驾免罪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9:12
为了更好地解说和阐明并非醉驾就一概科罪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许多学者都企图经过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规则求得理由支撑。可是,笔者以为这种尽力并不能发生多大的作用,这是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功用的过火等待。理由如下:
其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风险驾驭罪的行为规则,决议了但书适用的或许性不大(并非彻底不适用)。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醉酒驾驭的不以“情节恶劣”为要件,即“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即构成醉酒驾驭,从法条自身的表述尤其是与“追逐竞驶”型风险驾驭行为进行比照,则只需到达醉酒规范的就构成违法,无需其他要素的考量,有学者以为本罪是行为犯或许笼统的风险犯,即推定只需是施行了相应行为就类型性地具有了这样的风险,可是答应行为人反证并不存在这样的风险。
其二,路途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的规则,要求尽或许少用但书对醉驾行为出罪。旧路途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规则是,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路途交通安全规律将其修改为:“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新路途交通安全法为了完成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对接,直接将本来对醉驾人施行行政拘留而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从法条表述的细节也可以得到印证,新路途交通安全法将原法规则的“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以求坚持与刑法规则的共同。假如按照常路途交通安全法,只需醉酒则除了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以外应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而假如对情节明显细微的醉酒不作为违法的话,则现在只能撤消机动车驾驭证和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驾驭证,而没有人身自由上的约束和处分,这明显背离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目的严峻打击醉驾行为的初衷,究竟再严峻的撤消驾驭证等资历上的处分也没有对人身自由的掠夺的程度高。
尽管许多学者也总结和罗列出许多“情节明显细微”的景象,包含:醉驾的时空环境,如深夜时分,醉酒人在人车稀疏的路途上短距离行进;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刚刚超越80毫克的规范;行为人一向表现杰出,归于初度醉酒驾驭;在他人力劝下醉酒,过后因未找到代驾者而自己醉酒驾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没有闯祸;行为人醉驾被发现后追悔莫及等等。
可是,假如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如上“明显细微”的情节尽管都不无疑义,但有的情节设定过于严峻以至于实践中呈现几率不大,如对时空环境的约束,从现在的管理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法令常规来看,其所罗列的景象根本不会或许说很少会被交通管理部门抄获,因而这种牵强地适用但书规则也不会到达大规模削减或许约束醉驾入刑的数量,对表现刑法谦抑的功用发挥上不会有太大作为。有的情节设定则弹性太大,消解了风险驾驭罪的构成,如以为可以恰当打破80毫克的规范,刚刚超越的可不作为醉驾对待,这种做法无法做到公正准则,松动醉驾的客观规范更增加了适用的随意性,违反罪刑法定准则。有的情节设定则是用裁夺规范打破法令底线,不符合刑法中量刑情节的适用准则,如追悔莫及、一向表现杰出等。
其三,许多人包含司法机关现在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前出台相关事例以辅导对醉驾入刑问题的适用,这不免有些一厢情愿。正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的规则方法极大地约束了“情节明显细微”的存在空间和或许。
笔者以为,与其费尽心机地为情节是否细微问题进行注解,还不如正视法令条文的根本意义、尊重立法本意,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关司法技巧尽量缩小打击面,例如尽量适用缓刑或许科罪免刑等,这既表现了法令对醉驾行为的最严峻否定性点评,也可以削减罪犯关押。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其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风险驾驭罪的行为规则,决议了但书适用的或许性不大(并非彻底不适用)。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醉酒驾驭的不以“情节恶劣”为要件,即“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即构成醉酒驾驭,从法条自身的表述尤其是与“追逐竞驶”型风险驾驭行为进行比照,则只需到达醉酒规范的就构成违法,无需其他要素的考量,有学者以为本罪是行为犯或许笼统的风险犯,即推定只需是施行了相应行为就类型性地具有了这样的风险,可是答应行为人反证并不存在这样的风险。
其二,路途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的规则,要求尽或许少用但书对醉驾行为出罪。旧路途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规则是,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路途交通安全规律将其修改为:“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新路途交通安全法为了完成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对接,直接将本来对醉驾人施行行政拘留而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从法条表述的细节也可以得到印证,新路途交通安全法将原法规则的“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以求坚持与刑法规则的共同。假如按照常路途交通安全法,只需醉酒则除了暂扣机动车驾驭证以外应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而假如对情节明显细微的醉酒不作为违法的话,则现在只能撤消机动车驾驭证和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驾驭证,而没有人身自由上的约束和处分,这明显背离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目的严峻打击醉驾行为的初衷,究竟再严峻的撤消驾驭证等资历上的处分也没有对人身自由的掠夺的程度高。
尽管许多学者也总结和罗列出许多“情节明显细微”的景象,包含:醉驾的时空环境,如深夜时分,醉酒人在人车稀疏的路途上短距离行进;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刚刚超越80毫克的规范;行为人一向表现杰出,归于初度醉酒驾驭;在他人力劝下醉酒,过后因未找到代驾者而自己醉酒驾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没有闯祸;行为人醉驾被发现后追悔莫及等等。
可是,假如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如上“明显细微”的情节尽管都不无疑义,但有的情节设定过于严峻以至于实践中呈现几率不大,如对时空环境的约束,从现在的管理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法令常规来看,其所罗列的景象根本不会或许说很少会被交通管理部门抄获,因而这种牵强地适用但书规则也不会到达大规模削减或许约束醉驾入刑的数量,对表现刑法谦抑的功用发挥上不会有太大作为。有的情节设定则弹性太大,消解了风险驾驭罪的构成,如以为可以恰当打破80毫克的规范,刚刚超越的可不作为醉驾对待,这种做法无法做到公正准则,松动醉驾的客观规范更增加了适用的随意性,违反罪刑法定准则。有的情节设定则是用裁夺规范打破法令底线,不符合刑法中量刑情节的适用准则,如追悔莫及、一向表现杰出等。
其三,许多人包含司法机关现在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前出台相关事例以辅导对醉驾入刑问题的适用,这不免有些一厢情愿。正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的规则方法极大地约束了“情节明显细微”的存在空间和或许。
笔者以为,与其费尽心机地为情节是否细微问题进行注解,还不如正视法令条文的根本意义、尊重立法本意,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关司法技巧尽量缩小打击面,例如尽量适用缓刑或许科罪免刑等,这既表现了法令对醉驾行为的最严峻否定性点评,也可以削减罪犯关押。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