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3:371997年12月31日曾经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今后处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根底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其月规范为:以自己悉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曾经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根本养老金=根底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悉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到1997年12月31日前自己缴费年限×1%
悉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悉数平均薪酬指数
悉数平均薪酬指数=〔(a1/A1 a2/A2 …… an/An) b×1.00〕÷N
a1、a2……an为自己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薪酬(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薪酬,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 1年的月平均缴费薪酬为准);
A1、A2……An为自己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
b为员工视同缴费年限(核算到年);
N为员工视同和按规则应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核算到年)。
2.在核算悉数平均薪酬指数时,员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薪酬为自己的实践缴费基数。关于1997年12月31日前自己实践缴费基数超越缴费基数最高规范的,依照最高规范核算。
3.本市历年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依照以下规范核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4.到1997年12月31日前自己缴费年限以“年”作为核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存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处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依照员工处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别离发给补助,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助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助83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助62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助41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助20元。
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助之和,低于原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核算规范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方法核算规范的,高出部分依据员工处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别离依照必定份额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补齐和按份额添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