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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接通知书未发 造成违约赔偿二千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1:29

2006年4月6日,顺庆消委成功调停一同在商品房生意过程中,因未发书面《入住告诉书》而导致延期交房的投诉案,由房产公司向买受人付出延期交房违约金2800元。
2005年1月13日,李某配偶看上市内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随即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子生意合同,约好2005年5月31日交给使用,并交清了悉数房款。李某配偶到6月初去看房子,都未竣工检验,也未接到有关入住的任何告诉,至7月25日才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告诉处理了入住交代手续。所以李某配偶带着疑虑向房产公司讨说法,并要求按合同付出延期交房违约金;而房产公司称在6月25日大部份住户都处理了房子交代手续,并作了相应处理,都是用电话告诉的,李某的电话其时打不通,因而房产公司不应承当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李某与房产公司屡次交涉未果,公司方以各种理由逃避、延迟处理时刻,一拖就到了2006年3月22日,李某一气之下投诉到顺庆区消委。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当即打开查询,了解现实的本相,以为公司现已违反了《商品房生意合同》第十一条“商品房到达交给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诉书买受人处理交给手续”,而公司没有发过书面入住告诉理应承当违约责任,通过3次调停公司方总算认识到自己的差错,故向买受人补偿延期交房违约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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