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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当事人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仍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7:25

【案情】
周某驾驭轿车与郑某的电动车磕碰,致郑某逝世。二人对事端负有相等职责。周某轿车系从李某处购得,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但未去稳妥公司处理改变手续。郑某之妻以周某及稳妥公司为被告申述。稳妥公司辩称,该车现已转让但未处理稳妥改变手续,依据法律规则和稳妥合同约好,其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规模内均免责。
【不合】
车辆转让后当事人未处理稳妥改变手续,稳妥公司是否仍承当职责?
一种观念以为,依据稳妥法的规则,车辆转让时应当处理车辆稳妥的改变手续,未处理的,稳妥公司关于车辆发作事端形成的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
另一种观念以为,应当依据险种不同进行区别。交强险即便未处理改变手续,稳妥公司亦应承当补偿职责。关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依据稳妥法的规则以及合同约好,未处理改变手续的,稳妥公司应予免责。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未处理改变手续不影响在交强险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
尽管《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十八条规则,被稳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处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合同改变手续。但其并没有对未处理改变手续发作交通事端的职责承当作出规则。从立法初衷来看,交强险准则的树立是为了最大极限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车不对人,也即“随车主义”,即便车辆转让未处理稳妥合同改变手续,发作事端后稳妥公司仍是应当补偿,不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也违反了投保的意图。并且不管车辆转让是否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稳妥公司均不得革除交强险稳妥合同,充分体现了交强险强制性的特色,然后有别于其他商业险。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则,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用期内发作变化,稳妥公司在交通事端发作后,以该机动车未处理交强险合同改变手续为由建议革除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商业第三者职责险应依据合同约好进行处理
商业第三者职责险归于商业稳妥规模,遭到合同法、稳妥法的调整。依据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责任。稳妥标的转让的,被稳妥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依据该条规则,实践中,车辆所有权发作变化的,被稳妥人或许受让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由于依据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因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的,稳妥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告诉之日起30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革除合同。因而,及时实行告诉责任是被稳妥人和受让人的责任。
一起,商业稳妥是由投保人与稳妥人依据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经过缔结稳妥合同而树立的民商事法律联系。因而,稳妥合同是确认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力责任联系的根底,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好,依照合同内容享有权力实行责任。本案中,稳妥合同约好:“被稳妥机动车转让别人,未向稳妥人处理修改手续的,稳妥人不担任补偿。”依据该条款约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稳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规模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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