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7:48
【投标人】武汉市建造工程施工投标投标处理施行方法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造工程施工投标投标处理施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处理有关规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造工程招投标处理工作,制定本施行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造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收购的投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建造工程投标投标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处理机构,对各类建造项目组织的投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有必要在武汉市建造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开标会由投标人掌管。开标日期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投标人应报请招投标处理部门赞同,并提早24小时告诉各投标人及相关处理部门。开标会应由投标人、投标人、投标办及有关处理部门参加。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引荐的评委成员在外)。
第五条 各类工程的评标有必要恪守《武汉市建造工程施工投标评标定标规则》。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则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投标书(投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投标办批阅。一个项目的评标方法一经确认,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开标后,有用标不少于2个小时,能够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用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处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越±4%时,原标底有用。
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超越±4%时,应以复核后的标底价为准按原评标方法,在入围的投标人傍边从头组织评标、定标;或按一切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50%加上标底价的50%作为新的标底价进行评标。
因为非标底原因致使一切投标人“废标”的,应从头投标。
第七条 如中标人主动抛弃中标,可由通过评标的原第二名潜在中标人直接中标。以此类推。
第八条 招投标处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进程有必要进行巡视和旁站监督,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但不得搅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九条 投标人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质量,一个评标委员会一天内评标不得超越四个标段,超越四个标段的须从头确认时刻,从头抽取评委成员评定其他标段。
第十条 投标人引荐的评委成员应具有评委成员的资历条件,不然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投标入围进入评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项目经理一起承当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越2个;假如投标人规则中标的项目经理只能承当一项工程建造的从其规则。招投标处理部门在核发工程项目“中标告诉书”时,应在承当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挂号证书(副本)上挂号该工程项目,注明开、竣工时刻。工程竣工后或主体工程现已完结并经建造单位赞同,项目经理应到相应的招投标处理部门处理该工程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不宜施行投标的工程(军事工程、国家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须由建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具体阐明不宜施行投标的原因和工程概略。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投标办检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市管项目由市投标办承办科室检查,送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外资、外商控股、民营、私人和经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出资的建造项目宜施行公开投标,业主要求施行约请投标的,招投标处理部门有必要核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用执照(原件)及有关材料,确认其企业和项目出资的性质;对国企改制而又没有处理产权改变手续的投标人,招投标处理部门有必要核验区(含区)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用证明(原件)。然后检查投标人提出的约请投标的原因和工程概略的申请报告。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投标办检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市管项目由市投标办承办科室检查,送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造工程施工投标投标处理施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处理有关规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造工程招投标处理工作,制定本施行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造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收购的投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建造工程投标投标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处理机构,对各类建造项目组织的投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有必要在武汉市建造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开标会由投标人掌管。开标日期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投标人应报请招投标处理部门赞同,并提早24小时告诉各投标人及相关处理部门。开标会应由投标人、投标人、投标办及有关处理部门参加。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引荐的评委成员在外)。
第五条 各类工程的评标有必要恪守《武汉市建造工程施工投标评标定标规则》。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则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投标书(投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投标办批阅。一个项目的评标方法一经确认,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开标后,有用标不少于2个小时,能够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用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处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越±4%时,原标底有用。
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超越±4%时,应以复核后的标底价为准按原评标方法,在入围的投标人傍边从头组织评标、定标;或按一切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50%加上标底价的50%作为新的标底价进行评标。
因为非标底原因致使一切投标人“废标”的,应从头投标。
第七条 如中标人主动抛弃中标,可由通过评标的原第二名潜在中标人直接中标。以此类推。
第八条 招投标处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进程有必要进行巡视和旁站监督,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但不得搅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九条 投标人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质量,一个评标委员会一天内评标不得超越四个标段,超越四个标段的须从头确认时刻,从头抽取评委成员评定其他标段。
第十条 投标人引荐的评委成员应具有评委成员的资历条件,不然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投标入围进入评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项目经理一起承当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越2个;假如投标人规则中标的项目经理只能承当一项工程建造的从其规则。招投标处理部门在核发工程项目“中标告诉书”时,应在承当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挂号证书(副本)上挂号该工程项目,注明开、竣工时刻。工程竣工后或主体工程现已完结并经建造单位赞同,项目经理应到相应的招投标处理部门处理该工程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不宜施行投标的工程(军事工程、国家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须由建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具体阐明不宜施行投标的原因和工程概略。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投标办检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市管项目由市投标办承办科室检查,送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外资、外商控股、民营、私人和经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出资的建造项目宜施行公开投标,业主要求施行约请投标的,招投标处理部门有必要核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用执照(原件)及有关材料,确认其企业和项目出资的性质;对国企改制而又没有处理产权改变手续的投标人,招投标处理部门有必要核验区(含区)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用证明(原件)。然后检查投标人提出的约请投标的原因和工程概略的申请报告。区管项目由区建管站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投标办检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市管项目由市投标办承办科室检查,送主要领导签署定见,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