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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能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0:07
这种情况下能行使吊销权与代位权吗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两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同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欠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余,到了9月12日无法归还乙公司的告贷。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敦促还款未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告贷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必还款。所以,乙公司向法院申述,恳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归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务已抛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剖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吊销权
(3)乙公司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权阐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假贷合同联系,系自愿缔结,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欠据,是合法有用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如期清偿本息的责任;乙公司为债务人,享有如期回收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力。甲公司因项目开发晦气,不能践约实行清偿责任,构成违约。
(2)乙公司能够行使吊销权,恳求法院吊销甲公司的抛弃债务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抛弃对乙公司的债务,表面上看处置自己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务,按照我国的规则,乙公司能够行使吊销权。
(3)乙公司能够行使代位权。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则,债务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务,危及债务人的权力时,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力,完成自己的债务。乙公司能够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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