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8:17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许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爸爸妈妈给付子女抚育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践需要,又要考虑爸爸妈妈的实践担负才能。当一方的确无力依照判定或许协议给付抚育费时,能够恳求减免。抚育费案子的裁判发作法律效力后,因新状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申述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子处理。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一方能够恳求减免抚育费;(1)有给付责任的父方或许母方,因为长时间疾病或许损失劳动才能,失掉经济来源,的确无力依照协议或许判定给付抚育费,而抚育子女的一方又能够担负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恳求,能够削减或许革除给付。(2)有给付责任的一方,因违法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育费的,能够削减或许革除给付。(3)抚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爱人乐意担负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许教育费的一部或许悉数,原有给付责任的父方或许母方,能够恰当削减或许革除。担负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许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许继母的法定责任,假如继父或许继母不乐意担负,生父或许生母还应当持续承当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