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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8:09

【关键字】土地使用权出让 违约职责 连带清偿职责 债款承当
【案情简介】
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口经管委)、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以下简称金鹏酒店)、金国樑
1998年12月15日,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口经管委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好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口经管委作为"金色大厦"项目用地,并约好了土地出让金的数额、缴款方法及滞纳金等相关内容。合同签定后,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实行了合同职责。但河口经管委一向未交纳相应土地金钱。2000年6月20日河口经管委又将土地转让给私营独资企业金鹏酒店,并约好由其承当该土地金钱。2000年6月26日,金鹏酒店负责人金国樑书面许诺向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交纳该宗土地金钱409224.12元,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在该许诺书上签字认可。2007年1月25日该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
原告诉称,其与河口经管委于1998年末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好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口经管委作为"金色大厦"项目用地,地价为654282.75元,签定合同之日交纳出让金总额的30%,余款于2000年12月15日悉数付清,一起约好若不能按合同付出金钱,从应付款之日起交纳滞纳金。处理产权手续后,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又将该土地转让给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并与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负责人金国樑约好该宗土地出让金由金鹏大酒店交纳。2007年1月25日,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被撤消营业执照。三被告一向未付出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查明现实,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付出土地出让金654282.75、滞纳金125851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均未辩论。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土地出让合同合法有用,被告河口经管委未依约付出出让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因为原告一向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约好的滞纳金在实践实行中已显着高于本金,导致对违约者的不公,遂滞纳金的核算由法院裁夺。因为土地使用权现已转让给金鹏酒店这一私营企业,故其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连带清偿职责。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榜首百零六条榜首款、榜首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付出土地出让金654282.75元及滞纳金(自2000年12月15起每天按654282.75元的3‰核算至2001年2月15日, 2001年2月15日后按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核算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
二、被告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和被告金国樑对本判定榜首项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应付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中的409224.12元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22015元,由被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东营市河口金鹏大酒店和金国樑一起担负7438.36元,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担负2904.47元。其他11672.17元由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担负。
【争议焦点】
河口经管委是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金鹏酒店和金国樑是否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法理剖析】
本案系因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金付出问题及债款的承当问题而引起的胶葛,法庭审理首要围绕着三被告是否需求承当出让金的付出职责而打开,因此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从这几个方面来整理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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