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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使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9:30
在未约好劳动报酬、安全职责事端等情况下,车主就将火车给应聘驾驭人员进行试驾,成果却发生了事端导致了别人的受伤,成为被告的两边就是否存在雇佣联系和各自是否承当别人丢失而在法庭上据理争论。近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孟某和试驾人汪某对租借车司机张某的各项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补偿其车辆丢失费、评估费、误工费等合计43000余元。
孟某是市区一家从事邮寄事务的老板,跟着近年来的事务不断扩大,遂想招聘一名技能精深的驾驭员专门跑长途运送货品。汪某经朋友介绍前来应聘,孟某在检查驾驭证后,就将一辆卡车交给汪某试驾。其时两边并未签定劳动合同,更没有对劳动报酬、安全职责事端等事项进行约好。不曾想到的是,汪某在试驾的途中与一辆载乘两人的租借车相撞,致租借车毁损和车上两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汪某负此事端的悉数职责。
租借车上的两名乘客以租借车司机违背旅客运送合同为由向襄樊市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掌管调停,确认租借车司机张某别离补偿两名乘客5000元和3500元。然后,租借司机张某又将汪某和孟某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补偿其车辆丢失费、评估费、误工费等合计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孟某提出自己仅是经人介绍见到汪某后交由其试驾车辆,两边没有签定雇佣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好劳动报酬和安全职责事端等事项,自己与汪某之间不存在雇佣联系,原告租借车司机的丢失应当由汪某补偿。汪某辩称,自己试驾是公司老板交办的事项,事实上已构成雇佣联系,因而原告租借车司机的各项丢失应当由作为雇主的孟某补偿。
该院审理以为,两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合同、约好劳动报酬等事项,汪某驾驭货运车辆这一高度风险行为是孟某聘任驾驭员活动的一部分,与往后汪某从事运送活动具有关联性,孟某是汪某驾驭行为的利益归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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