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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7:05

因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裁决书,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定与职工杨先生已于2005年10月21日洽谈免除劳作联系。庭审中,某公司对这项建议未向法院提交书证,仅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公司职工的证言。一起,某公司称杨先生在作业期间没有任何的作业成绩,并且因为其向公司的其他合作伙伴供给了不真实的项目信息,形成了公司的严峻经济损失。就此项建议,某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交充沛根据。
杨先生辩称,其与某公司的劳作联系并非洽谈免除,而是2005年10月24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司理口头告诉其免除劳作联系,杨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钱司理的电话录音根据。一起,杨先生以为公司单独免除劳作联系不符合劳作法的规则,要求法院予以吊销,确定两边仍存续劳作联系。
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公司诉称其与杨先生于2005年10月21日洽谈免除的劳作联系,未向法院提交书证,仅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公司职工的证言。庭审中,这两位证人均未到庭,故法院关于这两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即某公司建议两边洽谈免除劳作联系的说法不能建立。庭审中,杨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其与钱司理的电话录音根据能够证明其建议,某公司认可该份电话录音根据的真实性,但表明杨先生在录音时钱总正在开会,其“嗯”的表明仅是怕影响开会的人云亦云,也是口头禅,就某公司的上述建议,其亦未向法院提交反证,故法院对其此项辩称不予采用。根据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根据,法院确定两边免除劳作联系的两边系某公司单独口头向杨先生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的原因系某公司资金困难。综上,某公司单独口头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杨先生要求法院吊销某公司的免除劳作联系的决议,确定两边依然存续劳作联系的说法能够建立,法院予以支撑。
法官析法:本案所触及的中心法令问题是:某公司单独口头提出免除与杨先生的劳作联系是否符合《劳作法》的规则,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二)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峻危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某公司单独口头提出免除与杨先生的劳作联系的原因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显着不属于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四个条件之一,故法院以为某公司口头免除劳作联系的决议应予吊销,两边仍存续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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