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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之再次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0:59
在呈现工伤后,都是要经过工伤判定的,工伤判定完结后会进行伤残判定,假如自己觉得医院的工伤判定和自己的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能够从头判定,那么再次判定的程序是怎么的。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工伤判定之再次判定”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工伤再次判定程序
1) 职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2) 劳作能力判定是指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劳作功能妨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日子自理妨碍分为3个等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和日子部分不能自理。
3)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工伤确定决议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4)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结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
5)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
6) 自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工伤稳妥 
工伤稳妥,是指劳作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则的特别状况下,遭受意外损伤或患工作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损失劳作能力以及逝世时,劳作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协助的一种社会稳妥制度。
工伤稳妥的确定 劳作者因工挂彩或工作病暂时失掉劳作能力,工伤不论什么原因,职责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稳妥待遇,即补偿不究过错准则。
工伤稳妥,又称工作损伤稳妥。工伤稳妥是经过社会统筹的方法,会集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稳妥费,树立工伤稳妥基金,对劳作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损伤或工作病,并由此形成逝世、暂时或永久损失劳作能力时,给予劳作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证制度。这种补偿既包含医疗、恢复所需费用,也包含保证基本日子的费用。
关于你提出的“工伤判定之再次判定”问题,工伤判定的再次判定第一个便是看看职工的伤情是不是有残疾的状况,有的话需要做劳作能力判定,判定出来的伤残等级,能够依照相关的补偿项目进行补偿。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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