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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债务追讨时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0:34
债款追讨的时效
问: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下达了判定书,判定书上写明被告有15天的上诉期,有3个月的主动实行还款期,到期后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法院在半年内实行结束,请问这是怎样回事?还有,咱们的追讨时效为多长时刻?
答:
1、这判定写得现已够清楚了,在领到判定书后过了15天上诉期:判定书就收效(假如两边不是一起领的判定书,应以最终一位当事人的15天上诉期也经往后才收效),收效后的3个月内:你能够向对方索要,是对方的主动实行期。
2、假如在判定收效后超越3个月不实行赔偿义务:你能够在3个月到期后的二年内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3、你所说的“追讨时效”,应是你有权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时刻吧?自判定收效后再通过3个月的主动实行后2年内,是你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时效。
这追讨时效,怎样听都不太对劲,其实:假如你超越了2年的强制实行请求期,尽管不能再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但你依然有权向对方“追讨”,也就是说,你向对方的“追讨”无时限,只需判定没有被法院依法吊销就能够凭判定书追讨,但你要求法院为你强制实行有时限,即主动实行期届满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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