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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1:20
离婚协议书是指行将免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边所签署的、关于产业切割、子女监护与探视、爱人生活费以及子女抚育费等的书面协议。夫妻二人先后签定了多份离婚协议,应该以哪一份为准?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1、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行将免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边所签署的、关于产业切割、子女监护与探视、爱人生活费以及子女抚育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有必要为书面形式,由夫妻两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挂号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能。这是处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依据最新婚姻挂号法令规则,处理离婚手续时有必要出具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2、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效能怎样确定?
(1)后签定的协议优于先签定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终签定的协议,因而,在民政局存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能,除非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之后还有约好。已然已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局挂号之前所发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有了收效条件。
若在处理离婚手续后,两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能优于民政局存案协议的效能。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处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定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定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包括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定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存案协议书中触及的约好,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约好没有触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之前约好为有用,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挂号中的离婚协议没有触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好有矛盾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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