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什么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8:13行政处分的准则是指对行政处分设定和施行具有遍及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税务行政处分有必要恪守行政处分法的准则: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23条规则:“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法行为。”施行税务行政处分的底子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次序,保护人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教育人们自觉遵法,因而,税务机关在处理违法案子时,不管预备对违法行为人科以何种行政处分,都应首要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二、一事不再罚准则。
一事不再罚准则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屡次处分。行政处分以惩戒为意图,对一个违法行为施行了处分,就已达到了惩戒的意图,假如再对其处分,便是重复处分,违反了过罚适当准则,有失公允。这一准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类型的行政处分。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将案子移交司法机关。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施行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施行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三、保证相对人权力准则。
保证相对人权力准则是指在行政处分中要充沛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处分,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平的处分,使遭到违法处分的人得到行政救助。为此法令赋予相对人在处分的过程中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听证权、请求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补偿请求权。这些权力对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责任。处分主体在施行处分的过程中,应当为相对人行使这些权力供给便当,不能随意加以掠夺或约束,不然就违反了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