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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得假释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8:53
我国现行累犯准则的缺乏
我国累犯准则确立于1979年刑法,并在1997年新刑法中作了较大的修正:将累犯前后罪的时刻距离由3年改为5年,恰当扩展了累犯的规模;把曾经的反革命累犯改为损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投合了国内局势改变的需求和国际刑事立法的潮流;坚持了原有的累犯从重处分准则和累犯不得缓刑的规则,加强了对累监犯身危险性和赏罚对累犯纠正改进的重视.这些都是我国现行累犯准则的科学、合理、前进之处。但是,我国现行累犯准则仍然存在一些缺乏。
(一)特别累犯的规模过于狭隘
1997 年刑法将反革命罪累犯改为损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前进性自不待言,但是,其在特别累犯规模上对1979 年刑法的沿袭,却有失水准,使得特别累犯的规模过于狭隘。新中国树立今后直至十年动乱期间,同反革命罪作斗争一直是方针和法令上的要点。在这种前史背景下,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作为各类违法的“重中之重”着重对反革命罪累犯的冲击和防备,将特别累犯仅约束在反革命罪,具有必定的前史合理性。时至今日,国内外局势现已发作了深入、巨大的改变,阶级斗争现已不再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司法实践中,损害国家安全罪在整个刑事违法中所占份额极低,损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更为罕见;另一方面,一般刑事违法,如毒品违法、淫秽物品违法,累犯率却适当高。持续将特别累犯的规模约束在损害国家安全罪,显着现已不达时宜。之所以规则特别累犯,主要是考虑到:某些违法由于其自身的特别性,需求予以要点、严峻地冲击,假如拘泥于一般累犯的建立条件,必定不能很好地冲击和防备该类违法的累犯,因而需求将某些违法规则为特别累犯,放宽其建立累犯的条件,以扩展对该类累犯的冲击规模。换言之,“设定特别累犯的意图,是为了便于更好的冲击和防备某些违法的累犯”。 假如还泥古不化地以为,我国的特别累犯便是指损害国家安全罪累犯,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违法都不得规则为特别累犯之罪,这显着违反了我国设定特别累犯准则的初衷和意图。
(二)单位累犯规则缺失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则,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便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这阐明我国现行累犯准则仍然只适用于自然人违法,没有把单位违法归入累犯准则调整的规模之中,这无疑同单位违法这一新的违法形式不相和谐。刑法对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规则,其适用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单位被扫除在违法主体之外。就适用累犯的规范而言,现行累犯准则并不合适单位违法主体的适用。就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来看,在刑度条件上,要求前后罪有必要是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违法分子,而现在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准则上采纳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分金,一起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赏罚,因单位只适用罚金刑不适用自在刑,依照单位被处分的程度来对照起点规范是永不或许构成累犯的,而以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所受赏罚去对照规范,虽然有或许够上规范,但有或许存在主体不一致问题,即单位犯前后罪其受罚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或许是非同一人,因而,以现在累犯准则规划而言,自身难以直接适用单位违法。要想将单位违法归入累犯准则,有必要对现有累犯准则予以开展,增设单位累犯准则。
(三)未成年人可成为累犯适格主体过于严苛
现行累犯准则只是从罪次条件、时刻条件、刑度条件、片面条件来约束累犯的规模,对累犯主体未作特别要求。“未成年人再次违法,契合累犯建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累犯,不光从重处分,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9] 笔者以为,规则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
首要,从未成年人违法的特色看。未成年人生理和心思发育没有老练,辨别是非和操控自我的才能究竟有限,性情和心思的可塑性强,即便契合是累犯条件的未成年再犯,其纠正改进的或许性仍然大于成年累犯。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只需契合条件的,就从重处分,并掠夺其被缓刑和假释的时机,这显着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违法人的心思、生理特色,也晦气于对未成年再犯的纠正改进。
其次,从我国一贯对未成年人特别维护的立法精力来调查。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其接受累犯的严峻晦气结果,有违我国对未成年人特别维护的立法精力。
再次,从我国建立累犯准则的初衷和意图来看。“建立累犯准则主要是针对那些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监犯,经过规则较为严峻的法令结果予以冲击,累犯的规模应宽严适度,未成年人在刑法履行结束或赦宥后5 年内又故意违法的,其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成年累犯比较要小得多,将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那么激烈的未成年再犯与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强的成年再犯一起归入累犯的规模,不只不恰当地扩展了累犯的规模,并且不契合累犯准则的建立意图。
(四)累犯不得假释有失科学和合理
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则,其立法理由是累犯者在前罪之刑履行结束后5 年内再违法,彻底否定了前罪之刑的改造教育作用,阐明累犯者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故以为累监犯赏罚履行中不或许“确有悔改体现,假释后不致再损害社会,因而规则累犯者不得假释。笔者以为,该规则有失科学。
首要,它不契合我国的假释理论。假释是一种在赏罚履行部分后,依据违法人狱中的改造和悔罪体现,判别其是否“假释后不致再损害社会”,而决议是否对受刑人适用的赏罚准则。对违法人是否适用假释,起决议作用的应是违法人在赏罚履行部分后的教育改造和悔改体现,而并非其违法时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纵然违法人是累犯,也并不必定标明不契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只是由于构成累犯时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否定了一切累犯者适用假释的或许性,是与我国假释理论相违反的。
其次,它违反了我国累犯准则和假释准则的建立意图,晦气于促进累监犯的教育改造和痛改前非。累犯准则的建立,并非仅为了给予累监犯较重的赏罚,更重要的是促进累监犯的教育改造和纠正改进。
最终,规则累犯不得假释,还不恰当地增加了监狱的担负,晦气于监狱进步其教育改造的质量。
(五)累犯规则的条文用语尚欠谨慎和缜密
我国刑法第65条在规则一般累犯之后罪发作的时刻时,规则后罪有必要发作在前罪“赏罚履行结束或赦宥后”,这儿“赏罚履行结束”的运用,就有失谨慎、缜密。在我国,赏罚,既包含主刑,也包含附加刑。当累犯之前罪被判处主刑且附加刑时,这儿的“赏罚履行结束”,是指主刑履行结束即可,仍是指主、附加刑都履行结束,对此,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无争议。我国刑法把一般累犯约束在前罪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赏罚的规模内,之所以如此,除了考虑到违法的严峻程度外,还在于有期徒刑以上的赏罚教育改造功用最为显着,行为人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改造后又违法,就能充沛标明其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而,行为人在有期徒刑以上的赏罚履行结束后再违法,即便附加刑没有履行结束,就充沛标明其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以为其尚不构成累犯而不c予以从重处分,不尽合理。其次,以为这儿的“赏罚履行结束”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履行结束,晦气于对刑满释放者权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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