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9:18
在法庭审理中,会遇到一些特别状况会要求从头立案检查。行政诉讼指定统辖从头立案有没有必要?指定统辖适用的准则有哪些?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矩?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指定统辖的案子会不会从头立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指定统辖的案子不需求从头立案,而是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二、指定统辖适用的准则
1、以适用为破例的准则。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法确认详细案子的立案统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在裁量权的一种方法,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为了防止自在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统辖权的乱用,应对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统辖的适用条件和规模作出清晰限制,坚持“不适用为常态、适用为破例”的准则。详细而言,职务犯罪案子立案统辖权的确认,应仿效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统辖的立法形式,立足于经过树立和完善立案统辖的级别统辖、区域统辖和专门统辖等准则,拟定一般准则性的适用规矩。各级检察机关依据这些规矩,就可以自动担负起详细案子的统辖功用。除此之外的案子,才能以指定的方法确认统辖。而关于立案统辖权现已确认的职务犯罪案子,因特别原因需求经过指定方法改动统辖时,应当审慎检查并严格控制数量。
2、一次指定到位的准则。职务犯罪案子具有不易发现、隐蔽性强、搅扰阻力大等特别性,侦破案子的战机往往少纵即逝,为防止因时过境迁、依据丢失等原因导致案子流产,就需求在案发后及时立案并打开侦办,短时间内敏捷发现、搜集和固定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指定立案统辖在程序设计和实践运转中应杰出“以快取胜”的功用理念,尽量简化指定统辖的报请和批阅手续、削减指定的环节和层级,进步指定立案统辖的时效性。对指定立案统辖的案子,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指定给实践立案的下级检察机关受理,保证案子尽早进入刑事追诉程序,防止因自上而下层层指定、重复指定而贻误战机或引发新的统辖权争议,这既是节约诉讼司法资源的需求,也是最大极限进步诉讼功率的需求,表现了指定立案统辖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功用价值。
3、“立侦相统一”的准则。一般状况下,职务犯罪侦办作业由立案的检察机关担任。但近些年,不少省、地两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办中采纳大兵团作战,将本单位立案的案子交由从辖区抽调的底层院检察干警侦办,构成事实上的“立而不侦”。不可否认,大兵团作战对会集辖区的优势人力资源,打破职务犯罪大体案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在“两个依据规矩”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的大布景下,依据的合法性被摆到愈加重要的方位,不只要求依据内容和取证进程合法,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也提出清晰要求。抽调的办案人员因为没有立案单位正式录用的法令职务,他们根据立案单位名义对外搜集的依据就会面对取证主体合法性的质疑,并终究影响案子的后续诉讼进程。因而,对指定立案统辖的职务犯罪案子必须坚持立案单位自行侦办的准则,抽调办案人员应该从本单位具有法令职务的检察人员中分配处理。
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指定统辖的案子会不会从头立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指定统辖的案子不需求从头立案,而是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二、指定统辖适用的准则
1、以适用为破例的准则。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法确认详细案子的立案统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在裁量权的一种方法,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为了防止自在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统辖权的乱用,应对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统辖的适用条件和规模作出清晰限制,坚持“不适用为常态、适用为破例”的准则。详细而言,职务犯罪案子立案统辖权的确认,应仿效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统辖的立法形式,立足于经过树立和完善立案统辖的级别统辖、区域统辖和专门统辖等准则,拟定一般准则性的适用规矩。各级检察机关依据这些规矩,就可以自动担负起详细案子的统辖功用。除此之外的案子,才能以指定的方法确认统辖。而关于立案统辖权现已确认的职务犯罪案子,因特别原因需求经过指定方法改动统辖时,应当审慎检查并严格控制数量。
2、一次指定到位的准则。职务犯罪案子具有不易发现、隐蔽性强、搅扰阻力大等特别性,侦破案子的战机往往少纵即逝,为防止因时过境迁、依据丢失等原因导致案子流产,就需求在案发后及时立案并打开侦办,短时间内敏捷发现、搜集和固定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指定立案统辖在程序设计和实践运转中应杰出“以快取胜”的功用理念,尽量简化指定统辖的报请和批阅手续、削减指定的环节和层级,进步指定立案统辖的时效性。对指定立案统辖的案子,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指定给实践立案的下级检察机关受理,保证案子尽早进入刑事追诉程序,防止因自上而下层层指定、重复指定而贻误战机或引发新的统辖权争议,这既是节约诉讼司法资源的需求,也是最大极限进步诉讼功率的需求,表现了指定立案统辖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功用价值。
3、“立侦相统一”的准则。一般状况下,职务犯罪侦办作业由立案的检察机关担任。但近些年,不少省、地两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办中采纳大兵团作战,将本单位立案的案子交由从辖区抽调的底层院检察干警侦办,构成事实上的“立而不侦”。不可否认,大兵团作战对会集辖区的优势人力资源,打破职务犯罪大体案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在“两个依据规矩”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的大布景下,依据的合法性被摆到愈加重要的方位,不只要求依据内容和取证进程合法,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也提出清晰要求。抽调的办案人员因为没有立案单位正式录用的法令职务,他们根据立案单位名义对外搜集的依据就会面对取证主体合法性的质疑,并终究影响案子的后续诉讼进程。因而,对指定立案统辖的职务犯罪案子必须坚持立案单位自行侦办的准则,抽调办案人员应该从本单位具有法令职务的检察人员中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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