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1994年开端拟定,于2006年8月27日经过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破产法的编制作了部分调整,内容也进行了充分。可是亦存在许多缺乏,从初稿的193条到现在的136条,正式经过的破产法删除了个人破产、非商业安排破产、简易程序等内容,因为条文规则内容较为准则、笼统,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也需求司法解释一类的规则来进行辅导。作为我国商场经济法令体系中的重要法令,新破产法一起规则了较为先进的内容,其间尤以办理人准则最为杰出。新破产法把办理人准则放到了比较显着、重要的方位,不光用专章进行规则,而且贯穿于整部法令之中。该项准则树立的意图,在于企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了解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收债务人产业和处理与债务人产业相关的业务。自破产受理开端到破产程序的停止,在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以及宽和程序中,有关债务人产业的办理、搜集、处置及拟定变现、分配计划等业务均由办理人履行,作出相应决议。本文拟经过结合破产立法规则,对破产办理人准则的若干问题进行扼要的剖析。
一、办理人的选任问题
破产法第三章规则的破产办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收破产产业并担任对其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组织。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则,办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发作并向人民法院陈述作业。债权人会议能够监督办理人,但假如对办理人有贰言,其只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替换,无权直接选任或解任办理人。指定办理人和确认办理人酬劳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则。在资历条件方面,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办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树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咨询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定见后,指定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办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办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二)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好坏联系;(四)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办理人的其他景象。个人担任办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担任办理人的消沉资历是不得具有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四种法定景象,活跃资历是需求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个人担任办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依照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破产法力求将办理人的法令位置规则为相对中立的法定主体,然后统筹多方利益不只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统筹其他不同的利益集体。但易发作的问题是,法院在办理人指定上权利很大,并过于准则化,这就给法院留有较大的自在裁量空间,也给好坏联系人对法院的监督形成困难。成果或许形成跟法院联系比较好的提名人就能够被指定,一起一些有才能担任办理人的中介组织,因为与法院联系欠好而无法进入办理人范畴。这样必定形成办理人商场的资历独占,由法院对办理人商场设置准入约束,《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这与法院的功能不符,也有司法干与商场经济的嫌疑,有悖于破产法的底子意图。别的,办理人的酬劳也完全由法院决议办理人在处理破产业务时必定更多的是向法院的观念歪斜。在这种准则规划之下,法院与办理人之间的联系,必定发作利益联系,导致办理人位置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无从确保,因为这些原因的存在,难以防止法院滥用权利的严重后果。为防止问题的发作并确保办理人的专业性,笔者主张能够考虑破产办理人应有资历考试准入准则,只要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资历人员超越五人以上,方可进入办理人商场而且名册由职业组织供给,选任可由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债务人一起指定,指定不成可考虑由法院指定。也能够考虑规划由债权人会议与法院一起发布类似于招标性质的文件,由有资历的组织进行招标。经过竞标选任办理人,并树立办理人瑕疵档案,发作徇私舞弊即撤销其办理人资历。
一、办理人的选任问题
破产法第三章规则的破产办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收破产产业并担任对其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组织。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的规则,办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发作并向人民法院陈述作业。债权人会议能够监督办理人,但假如对办理人有贰言,其只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替换,无权直接选任或解任办理人。指定办理人和确认办理人酬劳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则。在资历条件方面,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办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树立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咨询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定见后,指定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办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办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二)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好坏联系;(四)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办理人的其他景象。个人担任办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担任办理人的消沉资历是不得具有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四种法定景象,活跃资历是需求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历。个人担任办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依照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破产法力求将办理人的法令位置规则为相对中立的法定主体,然后统筹多方利益不只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统筹其他不同的利益集体。但易发作的问题是,法院在办理人指定上权利很大,并过于准则化,这就给法院留有较大的自在裁量空间,也给好坏联系人对法院的监督形成困难。成果或许形成跟法院联系比较好的提名人就能够被指定,一起一些有才能担任办理人的中介组织,因为与法院联系欠好而无法进入办理人范畴。这样必定形成办理人商场的资历独占,由法院对办理人商场设置准入约束,《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这与法院的功能不符,也有司法干与商场经济的嫌疑,有悖于破产法的底子意图。别的,办理人的酬劳也完全由法院决议办理人在处理破产业务时必定更多的是向法院的观念歪斜。在这种准则规划之下,法院与办理人之间的联系,必定发作利益联系,导致办理人位置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无从确保,因为这些原因的存在,难以防止法院滥用权利的严重后果。为防止问题的发作并确保办理人的专业性,笔者主张能够考虑破产办理人应有资历考试准入准则,只要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资历人员超越五人以上,方可进入办理人商场而且名册由职业组织供给,选任可由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债务人一起指定,指定不成可考虑由法院指定。也能够考虑规划由债权人会议与法院一起发布类似于招标性质的文件,由有资历的组织进行招标。经过竞标选任办理人,并树立办理人瑕疵档案,发作徇私舞弊即撤销其办理人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