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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先予执行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0:47
如今各项胶葛十分多,有大部分是向法院申述处理的。在法庭审理中,有一项特别的程序叫做先予履行。那么可不能够二审先予履行费用?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先予履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子后终审判定作出前采纳。先予履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规模,并以当事人的日子、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履行:
(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状况紧急需求先予履行的。”
若归于以上状况,主张向法院当事人请求一下。法院会依据案情做出具决议的。
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工,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小心跌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以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合适从事原岗位的作业,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洽谈无果,肖某最总算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申述,要求甲公司持续实行劳动合同并组织其作业、付出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养分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薪酬、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合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子谈了几点定见,一起为肖某引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供给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寓居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子的法令观念,并表明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阐明案子的其他状况,刘某在法院的说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说话内容进行了记载。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定甲公司持续实行合同,付出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定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因为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组织法官周某暂时替代其参与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履行的请求。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定,该判定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实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实行判定书中确认的责任。肖某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请求再审。
问题:
二审中,肖某依法能够对哪些请求事项请求先予履行?对该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检查作出先予履行的裁决?该裁决应当由哪个法院履行?
正确答案:
肖某依法能够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薪酬请求先予履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请求;先予履行的裁决应当由B区法院履行。
先予履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规模,并以当事人的日子、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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