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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赠“小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8:49
案情:
2012年5月份,被告徐某某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向原告告贷11万元,并一起出具一张借单。告贷期间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是夫妻联系,2012年6月两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协议离婚,约好夫妻一起产业均归被告左某某一切,协议未触及该笔11万元的债款。后因原告一向诘问徐某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左某某追款,发现左某某与徐某某现已离婚,且被告左某某表明对该笔债款毫不知情。原告多次要求徐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夫妻一起承当还款职责,任何一方不该以夫妻离婚为免责事由;另一种定见以为,尽管该债款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发作,但该告贷并未用于夫妻一起出产和日子,其妻子并不知情,因而妻子不该承当还款职责。
分析:
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一起出产或日子所发作的债款,该债款夫妻两边应一起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款还应由夫妻两边一起洽谈确认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告贷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被告徐某某应按约好及时归还告贷。因为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好归还告贷,致使本案胶葛的发作,被告应承当职责。被告雷某某虽未在借单上署名,但徐某某所告贷项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雷某某是该笔告贷的受益人,雷某某与徐某某同居日子期间产业混淆,该笔告贷系徐某某为与雷某某两边一起事务所借。故雷某某也应对告贷承当归还职责。被告左某某在告贷债款发作时与徐某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债款理应一起归还,但徐某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而非用于左某某与徐某某夫妻一起日子,故左某某无需对该笔告贷承当归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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