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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和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不同在哪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2:13

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则中产假待遇和生育稳妥中产假待遇不同在哪里
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则中对产假没有限制条件,“女员工生育享用98天产假,其间产前能够度假15天;难产的,添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用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用42天产假。”只需归于以上状况就可休产假(含人流)。
而《重庆市生育稳妥条例》中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员工契合方针生育或停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收取薪酬改按下列规则享用生育日子补贴:
(一)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添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难产添加产假15天。
(二)女员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间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日子补贴=生育上年自己月平均薪酬÷30天×产假天数。”
以上两个规则中,前一个没有限制是否要契合方针生育或停止妊娠,然后一个限制了,那么作为基层单位怎么执行方针?可否理解为契合方针(有生育证明或准生证)的就能够享用产假并由生育稳妥发放生育补贴,没有契合方针的仍然能够享用产假,并享用作业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答:
依据《重庆市员工生育稳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生育稳妥待遇由自己或其委托人向经办组织申领。申领生育稳妥待遇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己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组织出具的婴儿出世、逝世、流产医学证明、专家判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证;
(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证明资料。
因此在生育稳妥经办组织执行方针时,《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是有必要供给的。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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