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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出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8:52
第一条 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或许是以诈骗手法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吊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
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许好坏关系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对歹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刻约束。
除前两款规则的景象外,对现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收到裁决请求后,应当告诉有关当事人,并期限提出辩论。
第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现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决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现实和理由请求裁决。
第三条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保持或许吊销注册商标的裁决后,应当书面告诉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裁决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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