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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9:35
关于八种侵略产业违法数额确定规范的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查看院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
市榜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查看院分院、市人民查看院北京铁路运输查看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查看院,清河查看院,各铁路运输查看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事务处、铁路公安局:为了正确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偷盗数额确定规范问题的告诉》(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则,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缓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略产业违法数额确定规范告诉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略产业违法数额(以人民币核算)确定规范:
1、偷盗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成心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略产业的数额是确定侵略产业违法的重要规范,但不是仅有的规范。除依据侵略产业数额定,还应当依据违法的其他详细情节以及违法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体现等,进行全面剖析,正确科罪量刑。
三、本《告诉》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履行。
四、本《告诉》施行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略产业违法数额确定规范的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一概不再适用。本《告诉》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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