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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缴纳与当场收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5:40
罚款的交纳与当场收缴
治安管理处分决议作出后,就触及履行的问题。关于行政拘留的履行,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则由作出决议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履行。关于罚款的履行,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则,遭到罚款处分的人应当自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可是,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相当多的归于流动人口,让其自行交纳罚款,往往会溜之大吉。假如动用警力去追讨,本钱过高;假如不追讨,处分决议无法落到实处,影响法令的效能和严肃性。别的,有的案子,罚款数额很小,当事人对处分又没有贰言,有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假如必定要让其到指定的银行交纳,可能会添加当事人的担负。为此,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警察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分人对罚款无贰言的;
(二)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罚款决议后,被处分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分人提出的;
(三)被处分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居处,不当场收缴过后难以履行的。
需求留意的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究竟归于例外情况,为了标准人民警察的法律活动,治安管理处分法明确规则,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分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分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许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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