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建设委员会、绵阳市建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5:52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0)绵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绵阳市万钦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泽平,男,系绵阳市万钦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蒲泽修,男,系盐亭县文明稽查队科员。 托付代理人蒲泽安,男,系盐亭县民政局干部。 被告绵阳市建造委员会。 被告绵阳市建造工程投标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贵乾,男,系绵阳市建造委员会主任。 托付代理人袁昌和,男,绵阳市建造委员会法规处主任。 托付代理人冯旭强,男,绵阳市建造委员会法规处干部。 原告绵阳市万钦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钦公司)不服绵阳市建造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绵阳市建造工程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标办)2000年7月31日作出的绵招办(2000)07号复议决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钦公司法人蒲泽平及其托付代理人蒲泽修、蒲泽安,二被告的托付代理人袁昌和,冯旭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市投标办于2000年7月31日,对万钦公司不服盐亭县投标办《关于盐亭县邮政局办公楼改招待所装修工程招投标贰言诉状》的复函,作出绵绍办(2000)07号复审成果。以为万钦、雅特、新华装修等投标单位都未出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故其投标无效。根据《投标法》规则,投标人应依法从头投标。关于勾结投标问题,发现有勾结嫌疑,需持续调停,查询成果后另作处理。原告万钦公司收到被告所作复审成果后,于2000年8月18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按《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历条件规则的”能够进行投标,投标单位拟定的投标文件是合法有用的。本次投标的四家公司项目经理均契合投标文件约好的具有项目经理训练证。四家投标人的资历均在投标文件宣告行进行了检查并答应投标,并现已参加了投标。按《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才依法从头投标”。本次投标活动不归于从头投标的规模,是彻底合法有用的。《四川省建造工程投标贰言或投诉办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则:“投诉或复审处理定论作出后,如影响投标成果的,按定论从头承认中标单位……”。《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则:“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中标条件在其他投标人中从头承认中标人或按照本法从头进行投标”。据此,万钦公司应确以为合法中标人。而不该该宣告投标活动无效,进行从头招投标。其次,装修装求学归于轻工新式职业,不适用省建委(199)1260号文件,此文件只针对修建工程,不该包含装修装修工程。再次,原告在贰言投诉和复议恳求中底子没有触及本次投标是否合法和项目经理资质等问题,其只建议了县建造总公司串标,应依法宣告中标无效和承认原告递补中标的问题。被告对“串标”问题不答复,属行政不作为,面临恳求人没有建议的问题又作了答复,被告违反了行政法不告不睬准则。其复议决议程序不合法。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被告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应适用听证程序,属程序严峻违法。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违反法令规则,应依法予以撤消,一起承认原告获得中标权力。 被告辩论称:根据《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国家有关规则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或许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投标人应当具有规则的条件”。《修建法》第十四条对“从事修建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历证书,并在执业资历证书答应的规模内从事修建活动”。为了遵循《四川省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办理施行细则》,四川省建委印发了《关于全省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施行持证上岗准则的告诉》(川建委发(1998)1260号文)的一条明确规则,从“1999年1月1日起,修建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供给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无相应项目经理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投标”。辩论人以为:即便投标文件能够对投标人资历条件作出规则,但不能与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则相悻。原告与投标人盐亭县邮政局协议,将承当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要求获得四级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以上下降为项目经理训练合格即可,显着违反《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修建法》第十四条,以及《四川省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办理施行细则》的规则。关于要求承认原告为中标单位的问题,因原告及其他2名投标人均不具有投标资历,按照《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则,本次投标无法“从头承认中标人”,只能依法从头投标。此外,原告以为装修装修是轻工新式职业,不是修建职业。根据《四川省修建办理法令》第三条规则:“本法令所称修建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造工程(包含土木修建工程……,修建装修装修工程等)的勘测、规划、施工……”,因此,装修装修工程应包含在修建工程中,装修装求学应承受建委的行政办理。其次,原告以为辩论人没有对“串标”的问题作出定论,是行政不作为,而没有告的辩论人则作了答复,违反了不告不睬的准则。关于“串标”问题,市建委已对此立案,并在调停阶段,而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查询的有关状况,作出“发现有勾结嫌疑需持续查询”的书面定论,以上所作的能说不作为吗?根据《四川省建造委员会文件》(川建委招发(2000)0100号告诉)第四条规则,“各级招投标监督办理机构仍代表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投标活动施行全过程监督办理”。原告称应不告不睬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原告以为辩论人在作出复议决议前应选用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行政机关是对办理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答应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议之前,才适用听证程序”。综上所述,辩论人于2000年7月30日所作的复审成果告诉,现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令精确,处理成果恰当。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2日上午,在盐亭县建委第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盐亭县邮政局办公楼改招待所装修工程投标会,盐亭县建造总公司、万钦公司、雅特公司、新华公司等四家单位参加竞标,竞标成果为盐亭县建造总公司得第一名,万钦公司名列第二,其他两公司为第三、四名。盐亭县建造总公司为中标单位。当日下午,万钦公司按《四川省建造工程投标投标贰言或投诉办理办法》之规则,向盐亭县投标办公室投诉。其理由是:盐亭县建造总公司或许存在资质、串标等问题,应从头承认中标单位等。盐亭县建造工程投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对万钦装修公司(关于盐亭县邮政局属办公楼改招待所装修工程投标贰言投诉状)的复函》。该《复函》以为万钦公司投诉盐亭县建造总公司与雅特公司、新华公司串标,经查询,没有确凿根据证明前述三个公司串标,但在调停中发现,应当具有承当该投标项目才能的投标人达不到3个,遂决议:1.盐亭县建造总公司及项目经理李吉善中标无效。2.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从头投标。万钦公司对该《复函》未承认“串标”和从头承认中标单位不服,于2000年7月21日向绵阳市建造工程投标办公室提出复审恳求,绵阳市投标办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绵招办(2000)07号复审成果告诉。以“万钦、雅特、新华装修等投标单位都未出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为由承认其投标无效,承认投标人应从头投标,对串标嫌疑,另作处理。万钦公司对绵阳市投标办的复审告诉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共2页: 以上现实,有原告诉状,被告辩论状,《投标法》、《修建法》、川建委发(1998)1260号文件、《关于全省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施行持证上岗准则的告诉》,盐亭县邮政局装修、装修,部分加层工程投标发布会有关问题的解说及更正资料、协议书,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投标单位报名及检查成果表,盐亭县投标办的《复函》和绵阳市投标办的《复审告诉》等根据在卷证明。 本院以为:参加投标的企业及其申报的项目经理,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四川省建委(1998)1260号文件根据《投标法》、《修建法》的授权对在四川省境内参加招投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作出了具有强制效能的明确规则。而盐亭县邮政局在此次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约好项目经理获得训练合格证即可,该约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明显是违法的。县、市两级投标行政办理机关据此承认此次投标活动无效,并要求投标单位从头投标是正确的,其处理于法有据。关于万钦公司提出本次投标活动是合法有用的,仅仅鉴于其他三家投标单位有串标违法行为,应从头挑选中标单位,承认万钦公司中标的建议。本院以为,《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则,“投标人选用约请投标方法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当投标项目才能,资级杰出的特定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宣告投标约请书”。第二十八条规则,“……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法从头投标”。本案中,四家投标单位,其中有三家项目经理未获得契合法令要求的资质等级。故按照《招投标法》本次投标只能宣告无效,进行从头投标。而不能适用《招投标法》中从头挑选中标单位的规则,原告的恳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撑。关于这次投标中所谓“串标”的问题,被告已立案并作了很多的查询取证,获至了开始定论,将另案作出处理,原告诉称被告不作为的建议于现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说被告查处了原告未告发的项目经理资质问题,违反了“不告不睬”的法令准则的建议,本院以为行政机关在法令活动中,按照法令的要求,有义务活跃、自动、全面地实行行政办理监督的责任,不适用诉讼中“不告不睬”准则。关于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复议决议是否应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本院以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绵招办(2000)07复审成果》是一种行政复议决议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决议,因此作出该行政处理决议不该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则。故被告在本案的行政复议中未适用“听证程序”是正确的。综上所述,被告2000年7月31日作出的绵招办(2000)07号复审成果,现实清楚,根据充沛,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保持绵阳市建造工程投标办公室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绵招办(2000)07号复审成果。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子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当。 审 判 长姬小兵审 判 员欧阳晓审 判 员陈兴隆二○○○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