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是否可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2:29
【案情】
张某和赵某(女)均系六十多岁的再婚白叟,挂号成婚三年后,两边因爱情不好而协议离婚。因赵某体弱多病,又无固定的居处和经济收入,张某念及赵某照料了自己三年的情份上,离婚协议时约好,由张某支交给赵某三万元作为经济协助,分三年付清,每年付出一万元。一年后,赵某逝世。赵某的儿子李某作为赵某的合法承继人,向张某索要离婚协议中的剩余二万元经济补偿款,在遭到张某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持续付出剩余的二万元经济补偿款。
【不合】
实践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剩余未付的二万元经济补偿款系赵某的债务,李某作为赵某的合法承继人,有权力承继债务;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与赵某约好的经济协助款是有特定的条件,受协助者逝世后其经济协助的景象已不再存在,故经济协助构成的债务已消除,故李某无权承继死者的“债务”。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如下:
1.经济协助不同于夫妻之间的抚养。经济协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负有的抚养责任有着准则的差异。夫妻间彼此抚养的责任是根据婚姻关系存在而法定的,是无条件的,而且跟着婚姻关系的中止而中止。而离婚时的经济协助对男女两边都适用,该项准则建立的意图,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日子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日子顾忌,然后保证了离婚自在,促进了社会调和安稳。由此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协助不是抚养责任的连续,而是根据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2.适用经济协助必附有严厉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则,适用离婚经济协助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一方日子确有困难,比方无经济收入和固定居所,或身患多病,菲薄收入难以支撑;二是供给协助的一方有必要有经济负担才能;三是经济协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后,享有经济协助权力的一方如成婚或经济收入足以保持日子时,协助一方即可中止给付。从以上条件能够看出,经济协助的目标只能是日子确有困难的离婚一方,而其子女不是经济协助目标,没有资历和权力享有该项权力。
3.经济协助款的预期“债务”不行转化。因为经济协助这一法令准则具有主体适用的严厉性、付出条件的特别性。由此可见, 离婚时的经济协助所发生的“债务”也只能在特定的目标、特定的条件下发生效能,一旦这一特别条件消失,预期的“债务”也随之消失。比方,受协助一方逝世,从法令而言则无协助的目标,此刻适用经济协助的条件和景象也归于消除,这样协助一方天经地义有权中止付出。别的,经济协助所构成的“债务”,不同于民法上的“债务”,它是在特定条件上发生的,而且随特别条件的消失而消除,然后其不能作为遗产来承继。综上,本案李某无权索要赵某剩余的二万元经济协助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