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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2:41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作的费用,包含筹建期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本钱的汇兑损益和利息开销。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同意筹建之日起至开端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挑选性的处理办法。
1.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挑选办法,对开办费的扣除办法,税法上遵照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告诉》(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则,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一切筹建期间所发作的费用,先在长时刻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端出产运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端出产运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不管是履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仍是履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能够从出产运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原则第1号——存货〉等38项详细原则的告诉》(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原则———使用攻略〉的告诉》(2006年11月版)规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开办费,从发作的当月直接扣除。这儿“从发作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则的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必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重视。
因此,此种办法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刻,不管企业建立于何时,也不管企业履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端运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作当期。
2.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刻待摊费用的规则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则,开办费可作为长时刻待摊费用的开销,自开销发作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办法与前述处理办法存在差异。前述处理办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办法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求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办法,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建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建立但在2008年开端出产运营的企业。不管采纳哪种办法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动。
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作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则,应当从开端出产、运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关于企业在新税法施行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则,可依据前述两种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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