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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成因和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1:13
(一)片面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的成果。已然两边当事人在自愿,相等的基础上缔结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实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合同签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片面上不想实行或不想彻底实行合同。
片面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胶葛的发生。朴实片面上的原因是罕见的,片面上原因背面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二)客观方面的成因
一项合同,从缔结到实行结束,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进程。在合同实行进程中,也会呈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实行,由此引起胶葛。这儿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片面毅力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实行进程中的改变而引起胶葛的原因。
合同胶葛,从总体上来讲,具有如下之特色:
(一)主体特定
合同胶葛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胶葛涉及到第三人的状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缔结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二)胶葛内容的多样化
合同胶葛的内容涉及到合同自身内容的各个方面,胶葛内容多种多样,简直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胶葛。
(三)归于民事胶葛
签定合同的当事人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合同行为是民事法令行为,因而,合同胶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胶葛,民事胶葛应经过民事方法来处理,如洽谈、调停、裁定或诉论等。民事方法差异于行政方法和刑事方法,行政方法是经过行政手法来直接干涉合同胶葛,这与合同法相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方案经济时代很多存在的行政干涉,现在依然存在,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反的,刑事方法是国家经过刑事手法来处理合同胶葛,合同一旦需求经过刑事方法处理,就不能称之为合同胶葛了。
(四)处理方法多样化
合同胶葛的处理方法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洽谈
合同当事人在友爱的基础上,经过彼此洽谈处理胶葛,这是最佳的方法。
2.调停
合同当事人假如不能洽谈一致,能够要求有关组织调停如,一方或两边是国有企业的,能够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停。上级机关应在相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停,而不能进行行政干涉。当事人还能够要求合同办理机关、裁定组织、法庭等进行调停。
3裁定
合同当事入洽谈不成,不肯调停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则的裁定条款或两边在胶葛发生后达到的裁定协议向裁定组织请求裁定。
4.诉讼
假如合同中没有缔结裁定条款,过后也没有达到裁定协议,合同当事人能够将合同胶葛申述到法院,寻求司法处理。 除了上述一般特色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色,如涉外合同胶葛,处理时可能会征引外国法令、而不是我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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