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集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5:42
稳妥在日常日子中越来越重要,可是稳妥合同的胶葛却常常发作,有些问题争议也很大,笔者作业之便搜集最高院专家法官以及典型裁判关于一些常见稳妥问题的观念,以便学习研讨之用。
1、稳妥经纪人事务中,对免责条款的阐明职责的实行问题:
(1)关于稳妥经纪人,供给条款名,可否视为现已实行了稳妥人阐明职责?
回答:向稳妥经纪人供给条款名,还不能抽象地以为现已满意稳妥人的阐明职责。这取决于稳妥经纪人是否是初次代表投保人参加稳妥事务。假如经纪人系屡次代表投保人参加稳妥事务,则供给条款名可视为现已实行阐明职责,不然,应当具体实行阐明职责。
(2)稳妥经纪人是否可代位签字承认(邮件承认)已了解免责条款?此种方式,在依据上是否可被承受?
回答:稳妥经纪人的签字权是否建立,要视投保人对经纪人的托付权限巨细。商洽之前,稳妥人应该查验授权托付书,以便承认哪些事项能够直接与稳妥经纪人签字承认。
2、保单“特别约好”的争议
事例简介
一木材加工企业投保了财产稳妥,稳妥金额1000万元。第二年发作火灾,形成丢失100万元。理赔时,稳妥公司答复说火灾事故每次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该企业找出稳妥单,发现稳妥单下部“特别约好”部分的确有该规则。但稳妥公司从未对此作出提示,前一年投保也未作阐明,并且投保人处也没有投保单及条款。
问题:该企业能否得到等同于实践丢失的赔付?
回答:稳妥公司为减轻本方稳妥职责,对应当补偿的实践丢失特别约好为每次最高补偿额为20万元,该条款实践为本方职责约束条款或减轻条款。
这本不是稳妥行为运营常规,也并不为公知。假如要使该条款有用,稳妥公司应当与投保人进行洽谈,或许在签定稳妥合同时做出阐明。投保人或许做出三种挑选:一是赞同稳妥公司的观念,签字承认;另一种是不赞同稳妥公司的观念,经商洽进步每次补偿的额度;再一种是清晰回绝,这相同发生两种成果:其一是另选其他稳妥公司投保,其二是稳妥公司抛弃对特约条款的等待。
在稳妥公司没有实行上述清晰阐明程序职责的情况下,投保人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特别约好条款,并得到等同于实践丢失的赔付。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有修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