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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4:13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议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规范》(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规范),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征地补偿规范共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规模:太阳山镇(包括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区域)。水浇地均匀补偿规范:25200元/亩。
二类区片规模:太阳山镇(包括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区域)。旱犁地均匀补偿规范:5600元/亩。
三类区片规模: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规模内一切区域。水浇地均匀补偿规范:21040元/亩。
四类区片规模: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规模内一切区域。旱犁地均匀补偿规范:56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示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规范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不包括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则履行。
该规范为保护性规范,依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力,征收农人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人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宜,其次,因对土地使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量远高于区委均匀产量的,如在土地上栽培经济作物,使用农用地展开特别栽培、养殖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取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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