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6:35公司并购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陈红岩 金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并购事务是律师事务中的高端事务,触及的专业问题较多、触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需求律师具务杰出的和谐才能、沟通才能和运作才能,一起需具有深沉的社会经历和厚实的法令专业知识。公司并购包含股权并购和财物并购。公司并购一般是指收买方收买方针公司50%以上股权的收买行为,低于50%的收买行为只能算是股权转让,不能算是严厉意义上的公司收买。财物收买由于税负等原因,一般终究还要采纳股权收买的方法,故本文以股权收买为主,兼谈其他收买,供我们学习和沟通。本方首要股权收买中的疑难问题,关于一般性问题,不再赘述。 一、职工安顿问题。职工安顿是公司并购中的头等大事,既关系到职工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方针企业的顺畅交代以及社会的安稳,所以收买方有必要做好职工的安顿。常见的做法是,全盘接纳方针公司的悉数职工。私营企业的职工对企业的依靠性较小,故在私营企业的收买中,职工安顿的问题不大。而关于有国企布景企业的收买,则需特别稳重。由于,这些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和国家有一种不可思议的依靠,他们将本身的生计、荣辱简直全押在企业身上,对企业的要求也高,“五金”(养老、医疗、赋闲、住宅、工伤)有必要悉数买齐。而不少私营企业,连“三金”都没买,“五金”更是奢华。有国企布景的职工,一旦本身利益受损,要么上访、要么静坐示威,给企业、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所以,对该类职工的安顿工作必定要做细。几个大的准则,供我们参阅:1、一切职工准则上悉数接纳,原薪酬、福利待遇坚持不变,并给过渡期,一般控制在两个月(或更长时刻)以内,以确保收买的顺畅进行;2、过渡期完毕后,一切留下来的职工,一概竞争上岗,从头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3、在2008年1月1日《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以及该法施行后至收买基准日之前,未签书面劳作合同的,要求方针公司一概补签书面劳作合同,以避开双倍补偿的问题;4、准则上,收买方不自动开除任何职工,以避开或许开销的经济补偿金;5、特别职工,比方“三期”中的女职工,以及工伤、工亡职工,特别对待,以确保企业的安稳和收买的顺畅进行。 二、债款债款问题。关于债款问题,方针公司的原股东更为重视,一般不会呈现问题。呈现最多的是债款问题。一般情况下,收买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买协议中约好:基准日之前的债款由原股东承当,基准日之后的债款由新股东(收买方)承当。此种约好,实质上是方针公司将自己的债款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款转让协议。债款转让,需经债款人赞同。故,此种约好在没有债款人赞同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尽管此种约好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方针公司之间仍是有法令束缚力的。实务中,收买方一般会采纳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法进行束缚。 或有债款,是收买方重视的别的一个债款问题。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 分期付出股权收买款。即,在签定股权转让合一起,付一部分;处理完工商改变挂号后,再付一部分;剩下部分作为或有债款的担保。2、约好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好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呈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款,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好豁免额,以表现收买方的收买诚心;约好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表现一个过渡期。3、约好承当或有债款的核算公式和核算份额。需求指出的是,原股东承当的或有债款,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获得的股权收买款为限的。 企业与职工之间构成的债款问题也要妥善处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或许向职工有告贷,或职工名为持股,实为假贷,内部债券等等,这些问题有必要妥善处理,不然就简单滑向不合法集资的泥潭,很或许导致刑事犯罪的发作。 三、土地、房产问题。公司收买,一般都是收买方看中了方针公司的土地、房产等重大产业,或许是看中了方针公司的答应证、资质证等运营答应手续,不然不会收买。经常会遇到方针公司的净财物是零乃至是负数,但收买方竟乐意出高价收买的景象,其意图就在于此。经过股权收买的方法,收买方节约了很多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收,避免了财物收买需求付出的巨额税费,一起也便于方针公司的顺畅交代。 土地和房产一般遵从的是“房地一体”的准则,即房产证与土地运用权证挂号的是同一人。但实务中往往呈现“房地别离”的景象。“房地别离”并不违法,值得讨论的是怎么处理房与地之间的运用权问题。实务中,有的采纳“回赎”的方法,有的采纳维持现状的方法。 还需求注意的是,土地的用处是商业用处仍是工业用处,土地的剩下运用期限,以及土地上是否存在典当等。 以上土地均系国有土地,而乡村团体建造用地是公司收买中别的一个扎手的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可是,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也便是说,除了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之外,乡村团体建造用地不得对外租借,不得流通。其原因在于,乡村的建造用地系无偿划拨获得,在没有依法征为国有建造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外流通获取收益的。该法第八十五条特别指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运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令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但实践中,为了节约本钱,私营生产型企业大都租借乡村团体建造用地,有的乃至不是建造用地,并且租借期限一租便是五十年乃至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