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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他人债务能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1:15

一、事例
2007年8月,黄某向张某告贷8万元做服装生意,因为对商场盛行趋势掌握禁绝,运营半年后盘点亏本,黄某卖出服装店后偿还了张某5万元,还欠3万元无力偿还,张某常常上门追讨欠款。2008年12月黄某其父打工时意外身亡,留下遗产11万元。
黄某愧疚遂抛弃承继权,将其父遗产悉数留归其母一切。张某在朋友处得知此过后,要求黄某不能抛弃遗产的承继,让其从遗产中将欠款3万元偿还后再将余款归其母亲一切。黄某不同意说:现已抛弃承继权,遗产已归其母,现在无力还款,今后再还。
张某讨要无果无法只要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黄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并建议黄某偿还其欠款。黄某辩称:其抛弃承继权是为了表明孝心,让其母晚年经济上有所保证,况且不想承继遗产是他的权力,和别人无关;欠的钱我认账,今后等有钱了会偿还的,恳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恳求。
二、法院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承继法定见》第46条“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使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则,被告黄某在对别人负有债款的情况下抛弃承继权,而不能偿还应还债款侵略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其抛弃承继权的行为当属无效。终究,法院判令黄某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欠款。
三、抛弃承继权作为一项权力行使,并非全然不受约束
承继权的抛弃是承继人的一项民事权力。依据民法上的“处置准则”,抛弃承继权是承继人的自在,但该自在应该是有约束的自在。结合本案,黄某若承继了遗产,就有才能清偿其拖欠张某的欠款。因为黄某的抛弃承继权,使其丧失了清偿债款的才能。黄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可见权力也是不可以被乱用的。故制止权力乱用准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之一,相同适用于承继权的行使,因此法院依据《承继法定见》第46条的明确规则,确定黄某的抛弃承继的行为无效。
四、提示
若抛弃的规模不包括黄某偿债的数额,那么,这样的抛弃行为并没有导致黄某不能实行偿还债款的责任,该抛弃行为应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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