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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定管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2:33
我国对统辖的法令规则有许多,民事案子和刑事案子都有规则。统辖能够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指定统辖、专属统辖等。指定统辖是指在特别状况下,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统辖,那么检察院指定统辖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状况下有权改动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检察院指定统辖规则
依据《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子的统辖有哪些规则》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直接立案侦办或许安排、指挥、参加侦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统辖的案子,也能够将本院统辖的案子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的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
第十六条 对统辖不明确的案子,能够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洽谈确认统辖。对统辖有争议的或许状况特别的案子,由一起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统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统辖不明或许需求改动统辖的案子。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办中指定异地统辖,需求在异地申述、审判的,应当在移交审查申述前与人民法院洽谈指定统辖的相关事宜。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立案侦办的案子,需求将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指定统辖的景象
(一)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呈现上述状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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