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影响连带保证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5:18
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影响连带确保合同吗?
2000年10月,被告孙某向胡某告贷10万元,约好于当年11月底归还,并由被告林某予以担保。告贷期限届满后,孙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归还原告合计6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期间原告胡某也从未向确保人林某要款,直到本年2月向法院申述被告孙某和林某,要求判令两被告一起归还4万元。审理中担保人林某以确保职责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回绝承当担保还款职责。
本案在审理中,对确保人林某是否承当确保职责,存在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从合同的担保条款时效天然中止,其理论依据是“合同从随主”的准则,因而确保人林某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回绝承当确保职责是没有理由的。第二种观念则相反,以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并不必定导致确保合同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合同应按自己的中止事由而中止。本案确保人的确保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应判定驳回原告要求确保人林某承当确保职责的诉讼请求。
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观念,究其根源,实质上是各自维护利益的安身点不同而形成的。确保时效中止具有相对性的理论,是从安身维护确保人的利益动身;而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及于确保债款的观念则是出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考虑而得出的。
两种观念终究孰优孰劣,可依利益衡量来进行剖析:首要,依照合同当事人相等的准则,在主合同与确保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位置是相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款人之间呈现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未通过确保人的赞同而及于确保合同,成果会使确保人承当更重要的职责,显着有违合同当事人相等的立法准则。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视点剖析,主债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实行部分债款,根据这种实行会发作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结果,但确保人对主债款的担保是根据担保人本来的担保才能而确认的,对确保合同而言,本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作变化,因而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如及于确保债款并使之中止,等于无限延长了确保期间,成果是不妥加剧了确保人的担负。何况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虽为债款人供给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任联系,一般也不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款人世的行为而决议加剧确保人的担负。因而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并不必定导致确保合同确保时效。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现实主义的做法,即采用了第二种观念,其间第三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人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债款时效不中止。”本案中被告林某为孙某担保,确保方法和期间都没有约好,按《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约好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因而,本案确保人林某的确保债款现已超越确保期间,主债款诉讼时效虽发作中止,但确保期间并没有发作中止,确保人林某可革除确保职责,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要求确保人林某承当确保职责的诉讼请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