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3:41债权人委员会的建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立异与打破。从条文的规则上能够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完成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建立的常设组织。它的建立首要根据以下考虑:其一,办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逾越各好坏联系人之上,在必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产业的办理、处分等活动,但由于其本身的利益或才能等要素,其行为有或许不妥或不法,然后损伤其他好坏联系人的利益,有必要承受相应的监督;其二,人民法院尽管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施行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责任,可是由于破产程序中利益联系抵触很多、业务繁复,破产案子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或许事无巨细,八面玲珑,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忽略;其三,债权人会议尽管对办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具有时刻性,在其结束会议期间无法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别的债权人会议的举行耗时、耗资,频频的举行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敏捷进行;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尽管能够代表债权人利益举行债权人会议,可是其功能首要限于掌管和应请求招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担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办理人的作业进行日常监督的作业。因而,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组织代表债权人会议实行日常的监督功能。根据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则。
可是,怎么发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发生方法,破产法没有具体的规则,仅仅在六十七条抽象地规则: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从该条文规则中能够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推举发生。但是,怎么标准有序地从人数很多的债权人中推举发生出适宜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这的确是一件比较复杂扎手的问题。假如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先行决议提名人,或许会给广阔债权人构成一种误解,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一起简略使广阔债权人发生逆反心理;假如仅仅简略地直接让债权人会议推举,那么多债权人大多会站在各自的态度,很难构成比较会集的定见,或许会构成十分紊乱的局势,也会耗费很长时刻,这个问题引起了广阔债权人的广泛重视。在实践操作中,咱们结合现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或许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稳重研讨,特别是最近咱们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影响的案子,咱们做了斗胆测验,收到了较好的作用。
首要,咱们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拟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责任》。在大都债权人拥护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意图是奉告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有哪些职权范围,也就是说需求干什么作业,让广阔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终究有什么权力和责任,以便结合本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