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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3:49

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1)由参保人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开具参保缴费凭据,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伴随搬运到新参保地。
(2)参保人员在新工作地(包含户籍所在地和非户籍所在地)按规则树立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提出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的书面请求。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组织应为其及时处理搬运接续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审阅搬运接续请求,对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组织宣布赞同接纳函,并供给相关信息;对不契合搬运接续条件的,向请求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阐明。
(4)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接到赞同接纳函的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搬运接续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收到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搬运的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承认状况及时告诉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现已按国家规则收取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搬运根本养老保险联系。
(7)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人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持续保存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一起在新参保地树立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载单位和个人悉数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活动工作或在新参保地到达待遇收取条件时,将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悉数缴费本息,搬运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收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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