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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发包本团体所有的或许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
(二)监督承揽方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
(三)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释义】 本条是对发包方权力的规则。
本条规则的发包方的权力是法定权力,即便在承揽合同中未约好,也依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力;一起,也不得在承揽合同中约束这些权力,如果有约束这些权力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现将本条规则的这几项权力别离阐明如下:
一、发包本团体所有的或许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的权力
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力的条件。发包方能够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团体所有的乡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关于第二类土地发包人尽管不是所有人,也享有法令赋予的发包权。
二、监督承揽方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的权力
土地是一种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计和日子的根本日子资料。跟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开展,有限的土地资源与无限的土地需求的对立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犁地、林地和草地人均面积很少,有必要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因而,本条第2项规则发包人有权监督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
三、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力
土地有必要合理运用和维护,而危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有必要予以阻止。危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有许多体现,如在犁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矿,将犁地挖成鱼塘,破坏森林、草原开垦犁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使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关于承揽方的这些行为,发包方都有权阻止。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则。有关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民委员会以及乡民小组关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力,除本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令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触及,发包人的权力不限于本条明确规则的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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