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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0:14
企业需求跟职工签定劳作合同,才能够防止违背劳作法的相关状况,但有些企业却遇到了职工自动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意。那么,职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回绝?针对相关问题听讼网小编做了具体介绍。
职工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时,劳作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回绝。
用人单位回绝的,归于违法停止劳作合同的景象,劳作者能够请求劳作裁定要求付出赔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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