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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押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3:34
为什么许多房子租借协议中都会约好承租方要交纳必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押金在房子租借联系中起的是什么效果?
在房子租借实践中,租借人一般要求承租人交给必定金额(一般不超越三个月房租)的金钱作为押金。可是,我国法令未对押金作出规则。所以房子租借中的押金归于两边合意作出的约好。
一、房子租借协议中押金的性质:
押金的意图在于担保承租人因租借所发生的债款实行,即租借联系停止时,如承租人没有形成房子的损坏等应当扣减的债款,租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房子租借协议中押金的效能:
1、对承租人的效能。
押金交给合同为附随于租借合同的从合同,自交给押金时发生法令效能。当承租人没有交给押金时,应视为押金合同未收效,租借人不得诉请法院要求承租人交给押金。租借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约好押金条款时写明如承租人不在规则的时刻足额交给押金,租借合同不收效或许租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租借人的效能。
押金对租借人的效能首要表现在当押金所担保的债款未实行时,租借人能够自行扣除。
三、房子租借协议中押金的担保规模:
押金担保的债款包含:
1、拖延交给租金及其利息;
2、拖延交给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滞纳金;
3、承租人因违对立租借物的保管职责或损坏租借房子及其设备而发生的补偿职责之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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