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2:19
跟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兼并财政报表的内容越来越遭到企业的注重。财政人员应对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加以操控并予以确认。那你知道报表的规模怎么确认吗?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
一、以操控为根底确认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兼并财政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则,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应当以操控为根底加以确认。操控是指一个企业可以决议另一个企业的财政和运营方针,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运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第七条规则,母公司直接或经过子公司直接具有被出资单位对折以上的表决权,标明母公司可以操控被出资单位,应当将该被出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可是母公司不能操控被出资单位的在外。第八条规则,母公司具有被出资单位对折或以下的表决权,满意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可以操控被出资单位,应当将该被出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可是,有依据标明母公司不能操控被出资单位的在外:
(一)经过与被出资单位其他出资者之间的协议,具有被出资单位对折以上的表决权;
(二)依据公司规章或协议,有权决议被出资单位的财政和运营方针;
(三)有权任免被出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相似组织的大都成员;
(四)在被出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相似组织占大都表决权。第九条规则,在确认能否操控被出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出资单位的当期可转化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认兼并报表规模时,既注重数量规范(对折以上),包含直接具有、直接具有、直接加直接具有;又着重质量规范(本质操控)。无论是量的规范仍是质的规范,其本质都是“操控”。但这种双重规范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坏处,即在对直接控股和穿插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势,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下面经过举例加以阐明。
(一)多层控股
(二)穿插控股
笔者以为,在确认兼并会计报表的兼并规模时应依据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优先考虑加法准则,即实践具有一个企业运营、财政决议计划及获益的权利,无须核算有用的持股份额,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归入母公司的兼并规模。对持股份额的核算,因为乘法准则得出的实践持股份额表现的是具有子公司净财物的份额,比加法准则的成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选用乘法准则编制兼并报表,核算兼并数额,即在确认兼并规模时应运用加法准则,在编制兼并报表确认持股份额时应运用乘法准则。
二、母公司操控的特别意图主体也应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
判别母公司能否操控特别意图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出售产品或供给劳务等特定运营事务的需求直接或直接建立特别意图主体。
2、母公司具有操控或取得操控特别意图主体或其财物的决议计划权。比方,母公司具有单方面停止特别意图主体的权利、改变特别意图主体规章的权利、对改变特别意图主体规章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经过规章、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别意图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利。
4、母公司经过规章、合同、协议等承当了特别意图主体的大部分危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以操控为根底确认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兼并财政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则,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应当以操控为根底加以确认。操控是指一个企业可以决议另一个企业的财政和运营方针,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运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第七条规则,母公司直接或经过子公司直接具有被出资单位对折以上的表决权,标明母公司可以操控被出资单位,应当将该被出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可是母公司不能操控被出资单位的在外。第八条规则,母公司具有被出资单位对折或以下的表决权,满意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可以操控被出资单位,应当将该被出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可是,有依据标明母公司不能操控被出资单位的在外:
(一)经过与被出资单位其他出资者之间的协议,具有被出资单位对折以上的表决权;
(二)依据公司规章或协议,有权决议被出资单位的财政和运营方针;
(三)有权任免被出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相似组织的大都成员;
(四)在被出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相似组织占大都表决权。第九条规则,在确认能否操控被出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出资单位的当期可转化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
新准则在确认兼并报表规模时,既注重数量规范(对折以上),包含直接具有、直接具有、直接加直接具有;又着重质量规范(本质操控)。无论是量的规范仍是质的规范,其本质都是“操控”。但这种双重规范的存在,产生了一个坏处,即在对直接控股和穿插控股的处理上,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局势,直接影响了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下面经过举例加以阐明。
(一)多层控股
(二)穿插控股
笔者以为,在确认兼并会计报表的兼并规模时应依据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优先考虑加法准则,即实践具有一个企业运营、财政决议计划及获益的权利,无须核算有用的持股份额,就可以直接将子公司归入母公司的兼并规模。对持股份额的核算,因为乘法准则得出的实践持股份额表现的是具有子公司净财物的份额,比加法准则的成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应该选用乘法准则编制兼并报表,核算兼并数额,即在确认兼并规模时应运用加法准则,在编制兼并报表确认持股份额时应运用乘法准则。
二、母公司操控的特别意图主体也应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模
判别母公司能否操控特别意图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出售产品或供给劳务等特定运营事务的需求直接或直接建立特别意图主体。
2、母公司具有操控或取得操控特别意图主体或其财物的决议计划权。比方,母公司具有单方面停止特别意图主体的权利、改变特别意图主体规章的权利、对改变特别意图主体规章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经过规章、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别意图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利。
4、母公司经过规章、合同、协议等承当了特别意图主体的大部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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