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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改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2:31

阿珍与阿江结识并同居多年,期间别离生下3个女儿,而87年出世的小女儿小菁(即本件声请改定之未成年子女)并由阿江招领在案。阿珍与阿江虽与叁个女儿住在一起,但几年来阿江并不认为自己有抚养小孩的职责、亦常对小孩们和阿珍暴力相向,且另结交大陆女友李莺莺,之后在外与其同居,不管阿珍与小孩的日子。
93年头因阿珍要求阿江负起为人父的职责,至少担负起抚养一个女儿的职责,故当阿江由大陆返台时向户籍机关处理挂号,约好未成年子女小菁由阿江抚养照料,然阿江依然离家在外对女儿的日子不曾闻问,甚至在国小新生报届时,由于缺少小菁的户口名簿而导致其差点无法入学,即便获得校园通融但仍无法获得监护人(也便是阿江)的签字;别的阿江的经济情况不佳,阿江之爸爸妈妈亦垂暮无法照料小菁,反观阿珍的经济情况较为安稳,且年幼的女儿在心理上比较依靠母亲,故为了小菁的利益,向法院声请改定未成年子女(小菁)之权利责任之行使或担负,改由阿珍任之。
◎ 法令争点:
民法第1055条和第1055条之1就未成年子女权利责任之行使或担负得由法院改定之规则。
婚生子女经招领者,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责任之行使和担负之準用。
非讼事件法第122条和第125条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权利责任之行使和担负之统辖和查询规则。
◎ 关于法令争点之回答:
依民法第1055条第叁项就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权利责任之行使或担负的规则:行使担负权利责任之一方未尽维护教养之责任或对未成年子女有晦气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组织或其他好坏关係人得为子女之利益,恳求法院改定之。别的同法第1055条之1亦就前条所说之「最佳利益」订了五款提示性的规则: *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全部情状,参阅社工人员之访视陈述,尤应留意左列事项:一 子女之年纪、性别、人数及健康景象。二 子女之志愿及品格开展之需求。叁 爸爸妈妈之年纪、工作、品德、健康景象、经济能力及日子情况。四 爸爸妈妈维护教养子女之志愿及情绪。五 爸爸妈妈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日子之人世之感情情况。
非婚生子女经招领者,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责任之行使或担负,準用民法第1055条、第1055条之1、第1055条之2之规则,此乃民法第1069条之1订有明文。故本件声请改定之未成年子女小菁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出世后经阿江招领,且亦由爸爸妈妈两边约好由阿江监护,关于其权利责任施行使和担负,準用上开民法之规则固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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