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都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租借住宅配租与运用办理,完善住宅确保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结合哈尔滨市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配租和运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由政府出资建造或许供给方针支撑,约束建造规范和租金水平,面向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确保目标租借的确保性住宅。
第四条 公共租借住宅配租和运用办理坚持政府组织、市级统筹,揭露通明、公平公平,规范运用、严格监督的准则。
第五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公共租借住宅办理的辅导、监督作业,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组织担任本辖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资历核准和租后办理作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担任本辖区内公共租借住宅资历请求的受理、初审及租后办理的合作等作业。
市财务、价格、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和公积金办理组织,依照各自责任,担任公共租借住宅办理相关作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区政府指定组织进行告发、投诉。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区政府指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对告发、投诉及时查询处理。
第二章 请求与准入
第七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含请求人、爱人及子女,爱人、子女作为一起请求人(以下总称请求人)。
契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独身居民,可独自请求。
第八条 乡镇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乡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许单位公共户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三)在本市家庭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四)未享用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什物配租等优惠方针。
第九条 新作业无房员工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乡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许单位公共户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校园结业不满五年;
(三)现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部分存案的劳作(聘任)合同,或许接连交纳社会保险费、住宅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宅,且未享用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什物配租等优惠方针。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寓居证明;
(二)现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部分存案的劳作(聘任)合同,并且在本市接连交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许累计交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四)在本市家庭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第十一条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答应;
(二)持有外国人作业证或许外国专家证;
(三)现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经存案的劳作(聘任)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五)在本市家庭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第十二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的家庭收入、产业和住宅困难规则规范,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研讨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正在享用廉租住宅租借补助,或许具有经济适用住宅确保资历没有享用确保的家庭,能够请求公共租借住宅。
第十四条 经省、市政府同意引入的人才,在本市作业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武士、建国前入伍老武士,拔刀相助先进分子等住宅困难家庭,省公共租借住宅试点单位员工和聘任的外籍专业人才,能够不受收入约束。
第十五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请求表;
(二)请求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请求人户口簿或许外来人口寓居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许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供给所在地派出所、校园或许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供给外国人居留答应、护照、外国人作业证或许外国专家证;
(四)家庭收入、产业、住宅状况证明;
(五)归于本市新作业无房员工的还应当供给结业证明、劳作(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证明,归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供给劳作(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证明,归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供给劳作(聘任)合同;
(六)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实施会集申报、审阅准则。会集申报、审阅时刻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实践状况确认并发布。
第十七条 请求人在规则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一致申报。
请求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担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政府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契合条件的,在请求人寓居地或许作业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贰言或许贰言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指定组织核准;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区政府指定组织应当在规则时刻内将收到的初审资料转给住宅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分和公积金办理组织别离进行审阅,并根据各有关部分反应的审阅定见汇总后构成核准定论。契合条件的,在请求人寓居地或许作业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贰言或许贰言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挂号;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对核准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予以挂号,并由区政府指定组织向请求人发放《哈尔滨市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通知书》(以下简称《配租资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实施年度复核准则。请求人应当在《配租资历通知书》有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组织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交相关资料。
区政府指定组织应当对请求人的资历进行复核。请求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请求或许未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配租资历停止。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借住宅分配实施揭露轮候、一致配租准则。轮候的准则和方法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公共租借住宅房源确认后,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拟定配租计划并向社会发布,配租进程及成果应当揭露。
第二十三条 获得《配租资历通知书》的请求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借住宅。宿舍型公共租借住宅实施组合方法配租。
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资历通知书》并契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的请求人和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正在享用廉租住宅租金补助的家庭,在轮侯或许配租公共租借住宅时给予恰当优待,详细优待方针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定网上联机存案租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契合条件的可接连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越五年。
接连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仍契合条件的可按次序轮候。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租借合同约好交纳履约确保金。履约确保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依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利息。租借合同停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确保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依照租借合同约好抵扣。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借住宅租金规范实施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商场租金水平的准则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
拟定和调整公共租借住宅租金规范所根据的同地段住宅商场租金水平,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价组织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按季度交纳,先缴后住。
承租人交纳公积金的,能够凭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合同和交纳租金收据,依照季度在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收入,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办理有关规则缴入同级国库,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借住宅贷款本息及公共租借住宅的修理、维护等。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二)改动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备;
(三)转借、转租或许私行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四)无正当理由接连六个月以上搁置公共租借住宅;
(五)运用公共租借住宅从事运营或许违法活动;
(六)违背合同约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的收入、产业、住宅状况发作改动,不再契合配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借住宅。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应当为其组织合理的搬家期,搬家期内租金依照合同约好的租金数额交纳。
搬家期满不腾退公共租借住宅,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宅的,应当依照商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宅的,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第四章 监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造,树立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区政府指定组织审阅信息,全面、及时、精确发布公共租借住宅供给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租借住宅配租和运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请求人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根据有关规章给予处分,将其行为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档案,对现已获得《配租资历通知书》的,撤销其资历;对现已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责令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承租人五年内不得请求确保性住宅。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由所在单位或许上级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档案,承租人五年内不得请求确保性住宅;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一)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二)改动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备;
(三)转借、转租或许私行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四)无正当理由接连六个月以上搁置公共租借住宅;
(五)运用公共租借住宅从事运营或许违法活动;
(六)违背合同约好的其他行为。
违背本条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则的,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根据有关规章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分和主管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在公共租借住宅配租和运用办理中不实行规则责任,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请求人对初审、核准、挂号、复核成果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租借住宅配租与运用办理,完善住宅确保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结合哈尔滨市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配租和运用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由政府出资建造或许供给方针支撑,约束建造规范和租金水平,面向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确保目标租借的确保性住宅。
第四条 公共租借住宅配租和运用办理坚持政府组织、市级统筹,揭露通明、公平公平,规范运用、严格监督的准则。
第五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公共租借住宅办理的辅导、监督作业,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组织担任本辖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资历核准和租后办理作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担任本辖区内公共租借住宅资历请求的受理、初审及租后办理的合作等作业。
市财务、价格、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和公积金办理组织,依照各自责任,担任公共租借住宅办理相关作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区政府指定组织进行告发、投诉。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区政府指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对告发、投诉及时查询处理。
第二章 请求与准入
第七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含请求人、爱人及子女,爱人、子女作为一起请求人(以下总称请求人)。
契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独身居民,可独自请求。
第八条 乡镇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乡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许单位公共户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三)在本市家庭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四)未享用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什物配租等优惠方针。
第九条 新作业无房员工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乡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许单位公共户口;
(二)高中以上(含高中)校园结业不满五年;
(三)现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部分存案的劳作(聘任)合同,或许接连交纳社会保险费、住宅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宅,且未享用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宅、廉租住宅什物配租等优惠方针。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寓居证明;
(二)现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部分存案的劳作(聘任)合同,并且在本市接连交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许累计交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四)在本市家庭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第十一条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答应;
(二)持有外国人作业证或许外国专家证;
(三)现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经存案的劳作(聘任)合同;
(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五)在本市家庭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第十二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的家庭收入、产业和住宅困难规则规范,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研讨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正在享用廉租住宅租借补助,或许具有经济适用住宅确保资历没有享用确保的家庭,能够请求公共租借住宅。
第十四条 经省、市政府同意引入的人才,在本市作业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武士、建国前入伍老武士,拔刀相助先进分子等住宅困难家庭,省公共租借住宅试点单位员工和聘任的外籍专业人才,能够不受收入约束。
第十五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请求表;
(二)请求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请求人户口簿或许外来人口寓居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许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供给所在地派出所、校园或许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供给外国人居留答应、护照、外国人作业证或许外国专家证;
(四)家庭收入、产业、住宅状况证明;
(五)归于本市新作业无房员工的还应当供给结业证明、劳作(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证明,归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供给劳作(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证明,归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供给劳作(聘任)合同;
(六)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请求公共租借住宅资历,实施会集申报、审阅准则。会集申报、审阅时刻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实践状况确认并发布。
第十七条 请求人在规则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一致申报。
请求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担任。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许乡(镇)政府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契合条件的,在请求人寓居地或许作业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贰言或许贰言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指定组织核准;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区政府指定组织应当在规则时刻内将收到的初审资料转给住宅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确保、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分和公积金办理组织别离进行审阅,并根据各有关部分反应的审阅定见汇总后构成核准定论。契合条件的,在请求人寓居地或许作业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贰言或许贰言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挂号;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对核准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予以挂号,并由区政府指定组织向请求人发放《哈尔滨市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通知书》(以下简称《配租资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借住宅配租资历实施年度复核准则。请求人应当在《配租资历通知书》有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组织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交相关资料。
区政府指定组织应当对请求人的资历进行复核。请求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请求或许未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配租资历停止。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借住宅分配实施揭露轮候、一致配租准则。轮候的准则和方法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公共租借住宅房源确认后,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拟定配租计划并向社会发布,配租进程及成果应当揭露。
第二十三条 获得《配租资历通知书》的请求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借住宅。宿舍型公共租借住宅实施组合方法配租。
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资历通知书》并契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的请求人和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正在享用廉租住宅租金补助的家庭,在轮侯或许配租公共租借住宅时给予恰当优待,详细优待方针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定网上联机存案租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契合条件的可接连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越五年。
接连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仍契合条件的可按次序轮候。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租借合同约好交纳履约确保金。履约确保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依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利息。租借合同停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确保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依照租借合同约好抵扣。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借住宅租金规范实施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商场租金水平的准则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
拟定和调整公共租借住宅租金规范所根据的同地段住宅商场租金水平,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价组织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按季度交纳,先缴后住。
承租人交纳公积金的,能够凭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合同和交纳租金收据,依照季度在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收入,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办理有关规则缴入同级国库,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借住宅贷款本息及公共租借住宅的修理、维护等。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二)改动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备;
(三)转借、转租或许私行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四)无正当理由接连六个月以上搁置公共租借住宅;
(五)运用公共租借住宅从事运营或许违法活动;
(六)违背合同约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的收入、产业、住宅状况发作改动,不再契合配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借住宅。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应当为其组织合理的搬家期,搬家期内租金依照合同约好的租金数额交纳。
搬家期满不腾退公共租借住宅,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宅的,应当依照商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宅的,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第四章 监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造,树立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区政府指定组织审阅信息,全面、及时、精确发布公共租借住宅供给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租借住宅配租和运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请求人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根据有关规章给予处分,将其行为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档案,对现已获得《配租资历通知书》的,撤销其资历;对现已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责令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承租人五年内不得请求确保性住宅。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以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由所在单位或许上级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档案,承租人五年内不得请求确保性住宅;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一)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二)改动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备;
(三)转借、转租或许私行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
(四)无正当理由接连六个月以上搁置公共租借住宅;
(五)运用公共租借住宅从事运营或许违法活动;
(六)违背合同约好的其他行为。
违背本条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则的,由市住宅确保行政主管部分根据有关规章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分和主管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在公共租借住宅配租和运用办理中不实行规则责任,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请求人对初审、核准、挂号、复核成果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公共租借住宅办理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