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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的直接客体的是公民的申诉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3:13
假如国家工作人员报复栽赃公民的,情节严重的,是或许构成违法的。违法是侵害了刑法所维护的客体的,报复栽赃罪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子。有的朋友就会疑问,报复栽赃罪的直接客体的是公民的申诉权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儿的民主权力是指公民的批判权、申诉权、指控和告发权。这些权力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力,是公民行使办理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遭到国家法律的严厉维护。
报复栽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对指控人、申诉人或批判人、告发人施行冲击报复栽赃的行为。
行为人有必要是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即违背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栽赃别人,在这个含义上说,报复栽赃行为是一种不尽职行为。报复栽赃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作种种理由或托言,不合法克扣薪酬、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限制学术、技术职称的鉴定等等。假如所采纳的报复栽赃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本钱罪。如行为人对指控人进行身体损伤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此不构本钱罪。
报复栽赃罪的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事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或许滥用职权报复栽赃别人的,假如施行了报复栽赃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略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报复栽赃罪的片面方面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报复栽赃别人的意图。
假如没有报复栽赃的意图,而是因为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片面片面,工作作风简略粗犷、对现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指控人、申诉人、批判人、告发人处理不妥,致使其遭受丢失的,归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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