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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检会〔2013〕1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0:32
四川省人民查看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确保和标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的告诉(川检会〔2013〕1号)
川检会〔2013〕1号
关于印发《关于确保和标准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市、州人民查看院,成铁分院,各市、州司法局:
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力,标准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查看机关的法令办案行为,省人民查看院、省司法厅会签了《关于确保和标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履行。各地查看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践,加强协作合作,确保律师依法执业。关于《暂行办法》实施中呈现的问题,请报省查看院和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民查看院 四川省司法厅
2013年1月1日
四川省人民查看院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确保和标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法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力,标准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查看机关的法令办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结合四川省实践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人身、财产权力和诉讼权力不受侵略。人民查看院应当依法确保律师的执业权力。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令法规,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厉保存国家秘密、托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人民查看院在案子处理大厅专设服务窗口、律师阅卷室和会晤室,由案子处理部分指使专人担任律师招待作业。
第五条 律师前往人民查看院处理事务,应当出具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托付书或许法令协助公函,并按要求填写《律师招待请求表》。
律师向人民查看院提出有关请求、要求或许提交有关书面资料的,案子处理部分应当签收并及时移交相关办案部分或许与相关办案部分和谐、联络,详细事务由办案部分担任处理,本办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条 人民查看院在第一次开端讯问违法嫌疑人或许对其采纳强制措施的时分,侦办部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人民查看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分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人民查看院处理直承受理立案侦办案子、检查逮捕案子和检查起诉案子,在押或许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提出托付律师要求的,侦办部分、侦办监督部分和公诉部分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许其指定的人员传达其要求,并记载在案。
第七条 人民查看院处理直接立案侦办案子和检查起诉案子,发现违法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许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诉法令协助组织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法令协助组织应当在收到指定辩解告诉书之日起三日以内指使律师并函告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
第八条 违法嫌疑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奉告违法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能够请求法令协助,并将奉告状况记载在案。在押或许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提出请求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日以内向法令协助组织转交,并告诉违法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许其托付的其别人员帮忙供给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
法令协助组织收到请求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及时检查并作出决议。对契合法令协助条件的,决议供给法令协助,并于决议之日起三日以内指使律师并函告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对不契合法令协助条件的,作出不予协助的决议,并于决议之日起三日以内书面奉告请求人理由,一起函告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
法令协助组织出具的刑事法令协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名字及联络办法。
第九条 违法嫌疑人回绝法令协助组织指使的律师作为辩解人的,人民查看院应当查明回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答应,但违法嫌疑人需另行托付辩解人;违法嫌疑人未另行托付辩解人的,应当书面告诉法令协助组织另行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十条 律师承受托付后奉告人民查看院或许法令协助组织指使律师后告诉人民查看院的,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应当及时挂号律师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状况和资料及时告诉、移交相关办案部分。
第二章 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
第十一条 查看机关侦办和检查起诉阶段,辩解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协助公函能够会晤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
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侦办期间,辩解律师会晤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应当经人民查看院答应。
第十二条 关于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违法嫌疑人被拘押或许监视居住的,人民查看院侦办部分应当在将违法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许送交公安机关履行时书面告诉看守所或许公安机关,在侦办期间辩解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查看院答应。
第十三条 关于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提出会晤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的,人民查看院侦办部分应当在三日以内答复辩解律师。
第十四条 人民查看院处理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在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后,应当告诉看守所或许履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解律师,辩解律师能够不经答应会晤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
关于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人民查看院在侦办终结前应当答应辩解律师会晤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
第十五条 关于特别严峻贿赂违法案子,辩解律师在侦办期间再次会晤在押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的,仍应依照相关规则处理同意手续,有碍侦办的景象消失的在外。
第三章 听取律师定见
第十六条 人民查看院在案子侦办过程中,侦办部分能够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侦办终结前,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解律师定见,并制造笔录附卷。
人民查看院在检查逮捕过程中,侦办监督部分能够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解律师定见,并制造笔录附卷。
人民查看院在检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分应当听取律师定见,并制造笔录附卷。公诉部分应辩解律师要求或许以为必要时,能够约好时刻专门就案子现实、定性、依据等与辩解律师全面、充沛交换定见。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子,人民查看院在检查逮捕、检查起诉中,应当听取辩解律师定见,并制造笔录附卷。
第十八条 人民查看院在侦办、检查逮捕、检查起诉过程中,辩解律师就案子提出书面定见的,案子处理部分应当及时移交侦办部分、侦办监督部分或许公诉部分。辩解律师要求听取其定见的,案子处理部分应当及时联络侦办部分、侦办监督部分或许公诉部分对听取定见作出组织。
直接听取辩解律师定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与,在律师会晤室进行。
第十九条 辩解律师请求改变强制措施或许要求免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提出书面请求。案子处理部分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移交侦办部分、侦办监督部分或许公诉部分处理。
人民查看院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的决议并答复辩解律师。不同意改变或许免除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奉告辩解律师并阐明理由。
第四章 律师查阅檀卷资料
第二十条 自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辩解律师需求阅卷的,能够提出预定,由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担任受理。
第二十一条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和仿制檀卷资料,应供给证明其身份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托付书或许法令协助公函到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挂号,并填写《律师招待请求表》。辩解律师经过电话预定的,应将上述手续资料传真至案子处理部分,并在阅卷前供给资料原件。
辩解律师不得托付其他未受违法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托付的律师代为阅卷。实习律师不得独自阅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应当仔细审阅辩解律师出示的相关证明或信件,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制止景象的,应当回绝处理阅卷事宜并阐明理由。对契合条件的,案子处理部分应当组织辩解律师自即日起三个作业日以内阅卷。公诉部分应当在约好时日供给檀卷资料。
第二十三条 辩解律师到人民查看院联络即时阅卷,案子处理部分与公诉部分交流后能够即时供给檀卷资料的,应当组织辩解律师阅卷。
第二十四条 人民查看院应当答应辩解律师查阅、摘录和仿制檀卷中的悉数资料,包含案子的诉讼文书和依据资料。办案中构成的请示、陈述、批阅资料、部分评论记载、查看委员会评论记载、退查提纲等查看机关的内部作业资料,不归于阅卷规模。
辩解律师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采纳打印、复印或许摄影等办法。
条件具有的人民查看院能够供给辩解律师所署理案子的电子檀卷资料供查阅、摘录和仿制。
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应当在人民查看院的律师阅卷室进行。必要时,人民查看院能够派员在场帮忙。
第二十五条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和仿制檀卷资料完毕后,应当在《律师招待请求表》中“请求事项处理状况”一栏填写查阅、摘录、仿制的案子称号、页数等事项,并签字承认。
第二十六条 辩解律师查阅、摘录和仿制檀卷资料过程中,不得将纸质檀卷资料原件带离律师阅卷室;不得对檀卷资料进行涂抹,对形成檀卷资料损毁、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辩解律师摘录、仿制的檀卷资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供给给与案子无关的人员查阅、摘录和仿制。
第五章 律师请求搜集、调取依据
第二十七条 案子移交检查逮捕或许检查起诉后,辩解律师以为在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明违法嫌疑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提交,请求人民查看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载明需求调取的依据的相关信息。
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将请求资料送侦办监督部分或许公诉部分处理。经检查,以为辩解律师请求调取的依据已搜集而且与案子现实有联络的,应当予以调取;以为辩解律师请求调取的依据未搜集或许与案子现实没有联络的,应当决议不予调取并向辩解律师阐明理由。公安机关移交相关依据资料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奉告辩解律师。
人民查看院处理直接立案侦办的案子,依照本条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案子移交检查起诉后,辩解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请求人民查看院搜集、调取依据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载明被请求搜集、调取依据的个人名字或许单位称号、居处、联络电话等基本状况和请求理由、取证意图、依据头绪、依据内容、待证事项等。
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收到辩解律师的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资料移交公诉部分处理。
人民查看院经检查以为需求搜集、调取依据的,应当决议搜集、调取并制造笔录附卷。决议不予搜集、调取的,应当向辩解律师书面阐明理由。
人民查看院依据辩解律师的请求搜集、调取依据时,辩解律师能够在场。
第二十九条 辩解律师向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向人民查看院提出请求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处理,人民查看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答应的决议,告诉请求人。人民查看院没有答应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三十条 人民查看院在侦办、检查逮捕、检查起诉过程中,辩解律师搜集到有关违法嫌疑人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依据,应当及时奉告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部分。
律师报案、指控、告发侦办人员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并供给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办法和内容等资料或许头绪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受理并进行检查,关于依据现有资料无法证明依据搜集合法性的,及时进行查询核实。
人民查看院案子处理和指控查看部分收到上述信息资料后,应当及时移交相关办案部分检查。
第六章 律师提出申述、指控
第三十一条 律师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及其作业人员具有下列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之一的,能够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查看院申述或许指控,也能够将申述指控资料交司法行政机关或许律师协会代为转交:
(一)对律师提出的逃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许对不予逃避决议不服的复议请求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奉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的;
(三)未传达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辩解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告诉而不告诉法令协助组织为契合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请求强制医疗的人指使律师供给辩解或许法令协助的;
(五)在规则时刻内不受理、不答复辩解律师提出的改变强制措施请求或许免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奉告辩解律师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子有关状况的;
(七)违法约束辩解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讯的;
(八)违法不答应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檀卷资料的;
(九)违法约束辩解律师搜集、核实有关依据资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解律师提出的搜集、调取依据或许告诉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或许不答复、不阐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律师的定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刻、地址及时告诉律师的;
(十四)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本案的法令文书或许及时奉告案子移交状况的;
(十五)阻止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
(十六)其他阻止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
第三十二条 律师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及其作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向人民查看院申述或许指控的,指控查看部分应当承受并依法处理,相关办案部分应当予以合作。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以为看守所及其作业人员有阻止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行为,向人民查看院申述或许指控的,监所查看部分应当接纳并依法处理;指控查看部分收到申述或许指控的,应当及时移交监所查看部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以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力遭到阻止向人民查看院申述或许指控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检查,状况事实的,经查看长决议,告诉有关机关或许本院有关部分、下级人民查看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状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述或许指控的律师。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五条 辩解律师奉告人民查看院其托付人或许其别人员预备实施、正在实施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峻危及别人人身安全违法的,人民查看院应当承受并当即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查看院应当为反映有关状况的辩解律师保密。
第三十六条 律师在处理刑事案子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查看院相关部分或人员违背法令或本办法的,能够向承办案子的人民查看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查看院投诉。人民查看院应当依法及时查询处理,并将处理状况书面奉告律师。
第三十七条 人民查看院发现辩解律师有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要挟、诱惑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或许涉嫌违法的,经查看长同意,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涉嫌违法归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应当将辩解律师涉嫌违法的头绪或许依据资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二)涉嫌违法归于人民查看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查看院立案侦办或许由上一级人民查看院指定其别人民查看院立案侦办。上一级人民查看院不得指定处理辩解律师所承办案子的人民查看院的下级人民查看院立案侦办。
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查看院应当在立案侦办的一起书面告诉辩解律师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或许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人民团体或许当事人地点单位引荐的公民以及当事人的监护人、亲朋被托付担任辩解人或许诉讼署理人,依法行使上述权力的,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人民查看院、四川省司法厅一起担任解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律师招待请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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