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该结婚证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9:01【关键提示】:
底层法院受理的案子中有适当部分为离婚案子,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乡村,有较多年轻人因没有到达法定婚龄、在外打工或许是躲避计划生育等原因冒用别人姓名处理成婚证,此类案子诉至法院,因为没有相关法令的详细规则,构成不同法院的处理成果差异甚大。究其原因是法院在确定冒名婚姻的效能问题上存在不合,其实质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与民政部门的行政权的价值导向问题。怎么了解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是本案价值地点。
【案子索引】:
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07)道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定书。
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于2002年在广东知道,2002年下半年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成婚年龄,2002年11月10日,原告黄某以自己的姓名、被告梁某以本村乡民盘某的姓名挂号成婚。收取成婚证时因为被告现已怀孕没有参与,现该村乡民盘某出嫁。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两边爱情尚好,后因家庭关系处理欠好,导致夫妻爱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别人的姓名挂号成婚,且原告黄某在收取成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身参与,应确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只要一个,怎么确定该成婚证的效能,对此有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法院应确定成婚证有用。原、被告两边成婚是其实在意思的表明,仅仅女方成婚的姓名不对,因为在特定的环境下冒用别人的姓名仅仅出于方式,归于挂号的内容有瑕疵。两边成婚多年,均未提出对婚姻的效能问题,本着维护社会的安稳和维护女方的权益,依照婚姻自由的准则,应该确定该成婚证有用,原被告两边婚姻是有用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确定成婚证无效。成婚有必要是男女两边自愿,并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这是婚姻自由准则在处理婚姻挂号程序中表现。此案中,原、被告违反了《婚姻挂号方法》第9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则,或许挂号时招摇撞骗,骗得成婚证的应宣告该项婚姻无效,回收已骗得的成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判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诈骗的手法获得的成婚证,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准则,该成婚挂号是无效的,法院应确定其成婚证无效,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三种观念以为,法院不该确定成婚证的效能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主张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因招摇撞骗骗得的成婚挂号证。
笔者以为第三种观念比较适宜,其理由如下:
一、成婚证的效能不该及于本案的原、被告。成婚证的效能是详细行政行为的成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仅仅对成婚证挂号上的人员有约束力,而不该及于本案的原、被告。我国对婚姻关系建立方式只要一种,便是采纳的是挂号主义方式。在构成的法令关系方面可归结为行政法令关系,详细来说可归类为行政答应的行为,申请人颁布成婚证的行为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的答应。记载于成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答应缔成婚姻并供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布成婚证,实践建立的是被冒名人与非冒名人的夫妻关系的有用法令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能,是方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吊销前,不能直接否定其效能,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成婚证的效能不该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这种婚姻不具有法令效能,当事人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法令所供认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