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6:37
发布部分: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标准已完结股权分置变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意相关公司因正常运营所发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矩。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买卖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一致简称“证券买卖所”)和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一致处理。禁止进行场外不合法股票买卖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触及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经过证券买卖所和结算公司处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买及股东权益变化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两边存在实践操控联系,或均受同一操控人所操控的;(三)外国出资者战略出资上市公司所触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景象。回收股权分置变革中的垫支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景象,对比本规矩处理。 第四条 证券买卖所担任对股份转让两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请求进行合规性承认。结算公司担任处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挂号事务。 第五条 证券买卖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两边提交的请求材料进行方式审阅,转让两边应当对其供给的请求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担任。 第六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情况的请求,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持有查询请求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供给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经办人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供给经公证的有用商业挂号证明文件、授权人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供给身份证,托付别人代理的还需供给经公证的托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请求材料进行方式审阅,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 第七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到后,股份转让两边应向证券买卖所请求承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承认请求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两边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股份转让两边的证券账户卡;(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六)证券买卖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买卖所对转让请求材料进行方式审阅,自受理股份转让承认请求后的3个买卖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承认的决议。需求相关当事人弥补文件的,弥补文件的时刻不计算在审阅时限内。 第九条 获得证券买卖所对股份转让的承认文件后,股份转让两边应向结算公司请求处理股份转让过户挂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过户挂号请求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证券买卖所出具的股份转让承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