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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争议还是借款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2:13
    案情?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我国办事处作业。1995年6月20日,两边达到劳作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档雇员,为鼓舞王某全身心投入作业,公司为王某供给848000元人民币的住宅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付出住宅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希望并经王某自己赞同合同至少实行10年。劳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好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处理应按照我国法令。    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议免除与王某的劳作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承受。在两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偿还悉数住宅资金。王某以本案归于劳作争议,未经劳作裁定不该直接向法院申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作裁定。劳作裁定委员会立案后经审理以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建立,不具有我国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于是以该劳作争议不适用劳作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裁定恳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构成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未在发作劳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作裁定,因而两边的劳作联系现已免除,本案归于告贷胶葛,王某应返还公司的悉数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第二种观念以为,虽然王某未在发作劳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作裁定,本案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没有经过劳作裁定委员会的裁定,法院不能受理。    点评?    本案首要的不合在于怎么确定案子的性质,即归于劳作争议仍是告贷胶葛?案子的性质取决于两边当事人之间所触及的法令联系的性质和内容。经过剖析本案案情可知:两边当事人之间法令联系的性质和内容都归于劳作争议,在程序上应当先进行劳作裁定,在实体上应当适用我国劳作法。    本案的性质归于劳作争议而非告贷胶葛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作联系,依法达到的关于两边在劳作过程中权力责任的书面协议。劳作合同的内容首要包含劳作者的职务和作业内容、劳作条件和度假期限、劳作待遇、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免除和停止、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等。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在称号上是劳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内容上也具有了劳作合同的悉数必备条款,然后成果了劳作法令联系所需的悉数要件。    本案所触及住宅资金是王某的劳作福利权。该项资金规则在两边达到的劳作合同补充协议中。补充协议清晰了公司为王某供给住宅资金的条件条件是王某系公司的高档雇员、公司乐意至少聘任十年,并且在该协议中约好了该资金的偿还时刻和方法。这表明关于住宅资金的悉数内容都是以两边的劳作权力和责任为根据的,是公司实行劳作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作者供给并“进步劳作者的福利待遇”的行为。王某的住宅资金作为一项福利待遇,是公司为王某实行劳作合同而供给的,是公司应当实行的劳作责任;王某得到住宅资金是实行劳作合同责任后应当享用的劳作权力。无论是补充协议中为供给住宅资金设定的条件——王某系公司的高档雇员,仍是补充协议为住宅资金设定的条件——王某不得在十年期满之前辞去职务,都是劳作联系的内容。    就本案的直接诉因而言,是因为公司单方面免除两边劳作合同所造成的,这自身便是劳作争议事项。就本案的实体内容看,我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福利待遇发作的争议为劳作争议。    劳作裁定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改动法令联系的性质    劳作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劳作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应当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申述。有人以为,王某未在公司作出解聘决议后60日内请求劳作裁定,因而能够确定王某与公司的劳作联系业已停止,公司的诉求由此也就得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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